破產人士欲取公積金 可要求換形式領款
破產后能否在50歲時取出公積金?
★劉女士說,她目前已49歲,多幾個月就年滿50歲,打算屆時就從公積金戶口2中的積蓄取出。
她指出,她5年前因為拖欠卡債3萬多令吉,被判破產,是否還能取出戶口內的錢?
“如果我拿到這筆錢后,會不會被全部拿來還債,我無法保有這筆錢?”
她說,在破產期間,她其實已經還了1萬多令吉債務,她是否可以申請脫離破產?
★林若輝律師
以一個破產人士來說,其所有銀行戶口都會被凍結,所以即使取出公積金后,也得物無所用。
因為公積金一般都是發出支票,事主把支票存入銀行后,卻無法取出使用。
事主或許可以向公積金局說明情況,要求以其他形式獲得該筆款項。
另外,事主其實已經可以向報窮司申請脫離破產,是否批准是要經過后者審核。
有投訴有難請撥熱線: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am-3.00pm
03-22896336 吉隆坡總社
06-2837923 馬六甲
06-7626316 芙蓉
07-3314130 新山
05-2433808 霹靂
09-5150150 東海岸
4.30pm-6.00pm
04-2627395 北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