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支票替客戶付款 公司沒損失不算犯法
銷售員收到客戶以現金繳付貨物款項后,再開支票把錢交給公司會計部,是否會觸犯法律?
★王先生說,他是一名廚房用具推銷員,客戶從家庭用戶到餐廳業者都有。
他指出,之前他接觸的客戶,都是以支票付款,他都直接交給公司會計部處理。
“最近,我有一名客戶,向我訂購了約3000令吉的貨,在貨物送到后,我就向他收錢,結果對方直接給了我現金。”
他說,由于當天是周五且時間已經不早,因此他收下錢后,就沒有回公司,先把錢存入自己戶口內。
“週一上班時,我覺得到銀行拿錢比較不便,所以就自己開了支票交給公司。”
他說,公司發現支票簽名與有關客戶的不同,所以就向他問起,他也如實作答。
“對方就當場指我如此做是不正確,是犯法的,並警告我不能再犯。”
他想知道他沒有挪用公司款項,也沒有侵吞公款,難道還有犯法?
★林若輝律師
以我的看法,事主其實並沒有犯法,我覺得他不必擔心。
他可能在技術上有失誤,不是把客戶的現錢轉交公司,不過基本蹉,他並沒有失信,沒有令公司損失。
有投訴有難請撥熱線: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am-3.00pm
03-22896336 吉隆坡總社
06-2837923 馬六甲
06-7626316 芙蓉
07-3314130 新山
05-2433808 霹靂
09-5150150 東海岸
4.30pm-6.00pm
04-2627395 北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