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5點聲明

針對《中國報》本月14日全國A9版報導檳州首長官車違泊新聞,首長林冠英連續兩天澄清時,公開指責《中國報》檳城辦事處及要求交代,也希望《中國報》檳城辦事處不要成為國陣宣傳員。

對于林首長的指責,《中國報》檳城辦事處謹此回應:

一:問題焦點不在照片是否由親國陣部落格所拍及上載,而是拍出的照片是否偽造、虛構。官車違泊照片道出了一個事實,首長也證明真有此事。官車的確泊在寫明“NO PARKING”的格子內。

二:廣場給予首長司機方便,停泊在“不准泊車”處,是因為司機老板是首長;換成司機是一般平民,廣場會否同意讓人停泊在“不准泊車處”?大家可想而知。

一般廣場入口處旨在方便顧客及行動不便者上下車,首長(或首長司機)在獲得廣場給予在入口處泊車的“特權”時,是否應該考量,到底“要不要”或“應該不應該”享用這項特權?

若首長婉拒謝絕這項優待,並以身示范,要求司機任何情況下都不准違例停泊,可在首長出來前才將官車駕至入口處,屆時“一州首長的司機也奉公守法”這個好榜樣,必將成為不少州內違例泊車車主的學習楷模,此乃檳島市民之福祉。

至于首長所說的“若獲屋主同意,泊車在屋子裡的花園或車庫都不是問題”,這個比喻並不適當;屋子裡的花園或車庫不能和廣場入口處相提並論,畢竟廣場入口處是民眾進出的地方,嚴格來講也算是公共場所。

三:回應權。我們謹記首長常掛在嘴邊的“被指責一方須獲得回應權”,因而當天在鑑定照片真偽后,即要聯絡首長,但因為我們無法可以直接找到首長,唯有致電首長新聞秘書尋求回應,並把首長秘書的回應如實寫在新聞內。

我們希望首長提供媒體可以直接聯絡到首長的方式,日后凡遇到任何人(包括國陣領袖)批評或指責首長時,就可立刻聯絡首長,並同步刊出批評一方的談話與首長的回應。

四:首長問:國陣領袖住豪宅的新聞,會登嗎?或許,首長是在2008年才來到檳城,對《中國報》檳城辦事處處理過的新聞不甚了解。

2006年,國陣仍執政檳州,檳州行動黨還是反對黨,當時檳城自救會的黃文強召開記者會,發放他們錄制的光碟,公佈檳州高官豪宅。

當時,住宅被曝光的檳州高官,包括時任檳首長許子根、時任副首長阿都拉昔、時任行政議員丁福南、杜乾煥、查哈拉、鄧章耀、蘇巴雅、時任財政部副部長希爾米、時任農業及農基工業部副部長莫哈末沙立、時任新聞部副部長謝寬泰、時任藝術、文化及文物部副部長黃錦鴻、時任上議員奧瑪,以及時任州議員駱福漢等。

這個新聞,當時《中國報》全國版和地方版都以極大篇幅報導,那時火箭還沒有在檳城升空。

五:我們歡迎首長不吝指教,若有哪個親民聯或中立的部落格上載不利檳州國陣領袖的新聞或照片,我們如果看到,只要一經判斷真偽,就會以同樣方式要求被指責的國陣領袖回應後,始見諸報端。

基于版位有限,謹此列出《中國報》檳城辦事處這一兩年來處理過的部分針對國陣新聞:

1. 滋事者以示威、集會和鬧場等手法製造亂象新聞。

◆2012年2月27日(地方版)

民聯執政檳州4年以來,一直有一群滋事者“死纏爛打”,更以示威、集會、到其他活動鬧場等手法製造亂象,昨日發生的滋事者大鬧檳島綠色盛會事件,更令人髮指。

2. 指鄧章耀敗選後沒交出撥款支票

◆2013年8月16日(地方版)

開了支票,卻因敗選,而不把50萬令吉支票交給武吉丁雅洪山宮理事會,檳首長林冠英以不點名方式炮轟前國陣檳州主席鄧章耀食言。

3. 一馬組織派錢新聞

◆2013年5月3日,全國版

約千人獲知阿逸布爹湖花園一馬中心將派500令吉,今日清晨4時排隊排至街道苦等8小時,惟主辦單位展延時間,不少民眾掃興而歸,有者不死心續守在該中心誓要領到錢才罷休。

◆2013年5月3日(全國版)

檳州政府看守首席部長夫人周玉清聯同兩名兒子、5名候選人及逾百名支持者,今日在極樂寺觀音聖像八角亭下集體落髮明志,以示對金錢政治猖獗的憤怒。

◆2013年5月6日(地方版)

檳州首長林冠英促選委會盡快採取行動,對付在競選期間公開進行的金錢政治活動及組織。

◆2013年5月10日(全國版)

不明組織今早在雙溪賴韓娜組屋旁的某雙層店屋內派錢,只要持著寫上選區編號及賠率“幸運特優獎”票據的民眾,可到該店領取數額介于120令吉至200令吉的現金。

4. 檳州巫青團率領支持者大鬧檳州議會

◆2014年5月21日(全國版封面)

檳州巫青團副團長和約40名支持者今午大鬧檳州議會,先搞壞電動門,再沖進議會廳內,推倒國旗,強佔議長桌子大聲叫囂,要求行動黨斯里德里瑪區州議員雷爾對昨日以“celaka” (混賬)形容巫統的言論道歉。

◆2014年5月22日(全國版)

檳州首長林冠英今日在州議會上,針對多名巫青團成員昨日大鬧州議會一事,提呈5項緊急動議,包括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此事。

◆2014年5月28日(全國版)

檳州首長林冠英說,檳州政府將致函總檢察署和警方,要求他們援引刑事法典第121B條文,即挑戰國家元首或州元首地位(和檳州憲法第10條文同讀),以及援引刑事法典第124B條文,即活動不利議會民主(和刑事法典第130A條文同讀),對付本月21日闖入檳州議會的巫青流氓。

◆2014年6月10日(全國版)

檳州首長林冠英促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24B條文,對付闖入檳州議會的巫青團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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