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逾49万助获工程合约 前经理不认罪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被控受贿逾49万助获工程合约 前经理不认罪

(怡保17日讯)前销售经理协助某公司获承包工程合约,接受4张共49万3540令吉支票,今日被控3项贪污罪名时不认罪,获法官批准以2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案定8月21日过堂。



被告甘尼亚(48岁)被控在2009年3月11日,利用销售经理代理的身分,协助某公司获取承包工程合约,收取2张分别为7万990令吉和17万5912令吉10仙的支票。

被告行为已牴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刑法第24条文下被判罪,罪成者可被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二及第三控状指被告,在2009年9月10日和2009年7月27日,分别收取7万1638令吉80仙及17万5000令吉支票。



反贪会副检察司阿菲法,要求法官将被告保释金定在2万令吉;法官玛迪哈过后宣判让被告以2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

被告代表律师为德南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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