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賄逾49萬助獲工程合約 前經理不認罪

(怡保17日訊)前銷售經理協助某公司獲承包工程合約,接受4張共49萬3540令吉支票,今日被控3項貪污罪名時不認罪,獲法官批准以2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案定8月21日過堂。

被告甘尼亞(48歲)被控在2009年3月11日,利用銷售經理代理的身分,協助某公司獲取承包工程合約,收取2張分別為7萬990令吉和17萬5912令吉10仙的支票。

被告行為已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刑法第24條文下被判罪,罪成者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第二及第三控狀指被告,在2009年9月10日和2009年7月27日,分別收取7萬1638令吉80仙及17萬5000令吉支票。

反貪會副檢察司阿菲法,要求法官將被告保釋金定在2萬令吉;法官瑪迪哈過后宣判讓被告以2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

被告代表律師為德南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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