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變性人挑戰森伊斯蘭法令.指性別認同障礙如精神病 三司不認同辯方論點 | 中國報 China Press

3變性人挑戰森伊斯蘭法令.指性別認同障礙如精神病 三司不認同辯方論點

(布城17日訊)3名變性人挑戰森州伊斯蘭法令訴訟案今日續審,森美蘭州政府法律顧問依斯干達阿里強調,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猶如精神有問題。



不過,這個論點不獲得以莫哈末希山慕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認同,並指沒有實際的證據支持這項論點,包括可信的報告。其余兩司是拿督劉美蘭和阿芝雅。

“你是不是認為所有患上性別認同障礙者就是精神有問題?你只需要回答我是或不是。”

依斯干達阿里回答:“是。”



他說,事實上3名當事人天生就是男生,無關選擇與否,也難以再改變,因此認為當務之急就是改變心態,即再做回男性。

他指出,上訴人在訴狀中提及的數項聯邦憲法包括第9(2)賦予條文行動自由、第10(1)(a)言論自由、第5(1)隱私權條文等,並不能成立,因為上訴人天生就是男性,不能引用這些條文支持本身上訴的論點。

指扣變性人干擾審訊

“既然上訴人引用第5(1)隱私權條文作為支持論點,那么他們就要做回男性,因為這條文只能用在本身真實性別上,而且如果上訴人沒有變性,他們的隱私權等依舊存在。”

他說,上訴人是穆斯林,因此他們必須遵守伊斯蘭法律,即不能穿戴女性物品。

此外,上訴人代表律師安斯頓甫開庭時向莫哈末希山慕丁投訴,森州宗教局在上個月再次逮捕17名變性人,干擾審訊。

莫哈末希山慕丁聽后表示不悅,並指會要求當局停止這么做,直到結案為止。

上訴庭擇定11月7日裁決此案。

伊法庭有權審穆斯林案

總檢察署代表蘇扎娜指出,1992年(森美蘭)伊斯蘭法第66條文符合聯邦憲法,隨著上訴人已是穆斯林,因此任何與此案有關的案,伊斯蘭法庭都有權審理。

她說,州議會有權力制定條例及刑罰,尤其管制穆斯林本身及其家人。

此外,蘇扎娜也指聯邦憲法第121(1A)條文也闡明,伊斯蘭法庭有權力審理任何已經信奉伊斯蘭的穆斯林案件。

“總體而言,上訴人所引用的法令是不足以成立在他們的身上,因為伊斯蘭法第66條文只能用在穆斯林身上,而且是真實性別者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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