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認賣爆竹煙花 夜市小販罰2500
(關丹23日訊)夜市小販急著為生意籌資,違法售賣煙花及爆竹,今早在推事庭認罪時哭紅雙眼,但仍被判罰款2500令吉。
被告祖奈迪(29歲,來自關丹米昔拉),控狀指他于本月10日下午1時15分,在彭亨關丹米昔拉路的住家,被發現擁有28盒不同種類的煙花及爆竹,觸犯1958年腐蝕、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第8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3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
其辯護律師哈奇米說,被告在夜市從事運動服生意,每月僅賺取1000令吉,由于急著籌募生意所需的成本,才會趁著佳節來臨,通過販賣煙花賺取外快。
“被告來自貧困的破碎家庭,父母自小離異,因此被告除了必須承擔妻兒的生活費,也得供養母親,面對沉重的經濟負擔。”
經濟壓力非藉口
他說,被告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懺悔,此為首次犯錯,希望法庭輕判,並承諾不會重犯。
主控官慕尼副檢察司說,售賣煙花及爆竹屬于違法行為,且會危害公眾安全,希望法庭重判,以起警惕作用。
推事諾再漢宣判時說,儘管被告面對經濟壓力,但不能成為犯罪的藉口,並勸戒被告吸取今次教訓。
被告今早由母親陪同出庭,在聽取被告律師替兒子求情時,忍不住落淚;若被告無法繳交罰款,則將以3個月監禁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