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25日訊)疑涉恐怖活動被控3罪的農夫阿都拉曼(46歲)今日認罪,3罪共被判罰1萬2000令吉,或以13個月監禁代替。
住在江沙甘榜瓜拉柯納斯的被告,首控狀指他在今年6月25日傍晚6時至6時30分,在甘榜瓜拉哥納斯一間屋里非法擁有293顆0.22毫米子彈,觸犯1960年軍火法令第8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又或兩者兼施。法官佐哈里判他罰款5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
次控狀指他在今年6月25日晚上8時至9時,在甘榜克禮柏橡膠園內非法擁有139顆0.22毫米子彈,觸犯同一法令。法官判罰5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
第3項控狀指他在今年6月25日晚上8時至9時,在甘榜克禮柏的橡膠園內非法擁有1顆SME9毫米子彈,觸犯同一法令,判罰2000令吉或監禁3個月。
法官是在聆聽主控官蘇古副檢察司與為被告辯護的法律援助局代表律師諾依扎華妮供詞后,判如上述。
改口不認罪
至于膠工莫哈末阿敏(29歲),則推翻11日改口不認罪,案展8月14日再審。
首控狀指他在今年6月18日,于甘榜克禮柏一間屋內非法擁有一把專供0.22毫米子彈射擊的土製長鎗,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第8條文(嚴重刑罰),罪成可判最高14年監禁並鞭刑至少6下。
次控狀指他在同日下午1時45分至2時15分,在甘榜克禮柏一住家非法擁有41顆0.22毫米子彈,觸犯1960年軍火法令第8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