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飛象:何需爆竹來助興
每逢佳節,大街小巷必定爆竹聲連連,民眾會燃放爆竹,慶祝一年一度的佳節。
每當各族佳節來臨,報章上必有爆竹傷人或奪命悲劇的新聞,就像數天前發生在居鑾的悲劇,一粒從天而降的爆竹球,致死一名2歲男童,男童父親臉部和唇部受傷,左耳出現暫時失去聽覺現象。
自己玩爆竹就感到很刺激很興奮,但如果發生傷人意外,尤其是傷及無辜,造成別人傷殘甚至家庭破碎,你就變成了兇手或殺人犯,良心會過意得去嗎?
意外永遠讓人無法預算,像今年農曆新年大年初一午夜,也有燃放爆竹煙花意外,百萬鎮和金寶各有1名男子被炸死,古晉1名男子亦遭鄰居燃放的爆竹傷及左眼。
爆竹在我國是違禁品,政府早在1995年便通過鞭炮及煙花禁令,1996年全面執行這項禁令,任何人在任何場合和節日燃放煙花和爆竹,一律有罪。
雖然如此,爆竹聲依舊處處可聞,因為有人肆無忌憚售賣,現在更是花樣百出,威力越來越強,一個意外手失便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破壞。
爆竹或煙花稍微使用不當,便釀成悲劇,節慶氣氛固然重要,但個人和別人的安全更重要。佳節的歡樂,貴在和親朋戚友歡聚,只要相聚開心,又何用借助爆竹來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