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行賄俯首認罪 經理前助理監禁罰款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被控行賄俯首認罪 經理前助理監禁罰款

(吉隆坡7日訊)反貪會分別提控1名建築公司經理行賄及1名砂拉越籍道路原料評估前助理7項受賄罪名,兩人皆俯首認罪,前者被判監禁1天及罰款3萬令吉;后者則被判罰款總額3萬5000令吉。



第一宗貪污案的被告是建築公司經理楊耀龍(譯音,37歲),首控狀指他于2013年6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會議室內提出3000令吉現金給水供公司執行員納希爾奧曼,希望對方不要對其工地的違法行為採取法律行動。

次控狀指他在上述同一地點,支付3000令吉給受賄者,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罰。

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20年監禁及賄賂金額5倍或1萬令吉罰款,視何者為高。



法官阿末扎占尼判處被告監禁1天及罰款3萬令吉,否則以監禁12個月代替,刑期同時執行。

此案主控官為黃佩玉(譯音)副檢察司,被告辯護律師為拉美斯。

另一方面,法官莫哈末那希爾判處道路原料評估前助理依斯邁(60歲)每項罪名罰款5000令吉,否則以監禁4個月代替。

被告被指在2007年4月24日至2008年1月18日,透過妻子的阿馬銀行戶頭中,有7項不明的轉賬紀錄,總額8624令吉,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賄賂)。

一旦罪成,將面臨最高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為安東尼副檢察司,被告辯護律師為法利阿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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