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者遲1個月繳錢 若合約註明可追討利息
購屋者未還清拖欠業主的利息,未經過業主同意下,就擅自入住。
⊙黃小姐說,她在去年尾出售屋子,惟購屋者方面卻不知道甚麼原因,銀行遲了接近1個月才出錢給她,而她就因此向對方追收利息。
“然而對方不肯繳付,我還沒有交鑰匙給他,他就破壞我的鎖頭,擅自搬進去住了。”
她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的行為是否屬於犯法,而她又有甚麼辦法可以追討該筆利息。
她說,基本上只要對方肯還錢,她是不會追究對方的行為是否犯錯,然而事件過了差不多2個月,對方卻不回應她。
“對方每天都在監督裝修工作,找他又不肯談,令我很無奈。”
★林若輝律師
首先我假設在事主的買賣合約上,有註明買者在遲付錢時,必須償還利息的條文,而在這個情況下,若買家沒有清還該筆利息的話,縱使已經付了錢,但屋子仍然不算是屬於買家的。
事主還沒有交鑰匙給對方,對方就搬進去住的行為,已經是違例。
事主可以透過法庭起訴對方,不過在這事上事主也因為已經收到了錢,所以也不算有很大損失,只可以追討回該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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