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銀行執行員搶錢案 被告謀殺罪成
(莎阿南8日訊)“外勞槍殺銀行執行員搶錢”案被告因在自辯時,無法在供詞方面挑起合理疑點,高庭今日判處其謀殺罪名成立,並擇定在8月14日下判。
被告勞德阿迪在自辯時強調,他不會操作保安公司配給的氣槍,及打搶阿馬銀行是在逃同鄉卓馬的主意,並向同行司機納波羅聲稱無意殺人;雖然如此,納波羅在供證時指被告並沒有提及打搶及殺人的事宜。
被告說,在其同鄉卓馬得知他在銀行當保安時,就建議是否要里應外合打搶銀行,他當時還說前者瘋了;雖然如此,他們的確有在當晚討論要如何打搶銀行,並列出詳細的計劃。
稱槍枝走火
“我雖然有槍械執照,但我並不會使用有關槍械,也怕聽到開槍聲音,(案發)當時,我是趁她們(銀行女執行員,包括死者)將現金放進保險箱時,就上槍膛來引起注意,但沒有想到卻射中其中一人,嚇得我只拿一點現金后就逃走。”
勞德阿迪今早是在辯護律師莎薇引導下,在證人欄上對法官拿督阿達達西,這么指出。
勞德阿迪也強調,案發當日他只想打搶,絕對沒有殺人動機,也不知為何那把槍會突然走火。
他更稱自己當天早上還曾與死者一起吃早餐;但這與證人萊拉指銀行執行員不能與保安人員一同吃早餐規矩的供證有所出入。
勞德阿迪被指在2013年10月23日下午6時至6時30分之間,在梳邦再也阿馬銀行殺害諾拉茲塔,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次控狀指他再同一時間及地點,握有危險武器,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更重刑法)第3條文,上述兩項罪名若成將面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