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章耀:州政府有實權 應助管理國家公園

(檳城10日訊)國陣檳州主席鄧章耀強調,檳州秘書代表州政府在檳州國家公園委員會擔任主席職,所以州政府對國家公園擁有實權。

他以國民型學校董事部的角色比喻檳州國家公園委員會,即由中央政府出錢請教師,董事部卻對學校發展擁有實權的模式,重申該委員會也一樣,屬于中央政府與州政府聯合組成的委員會,而州秘書代表州政府擔任主席,意味州政府擁有實權。

“國家公園法令賦予這個委員會很大的實權,怎麼可以說沒有實權?”

鄧章耀今日出席檳城龍巖舉辦的“消費稅座談會”后,針對林冠英昨日指,州政府對國家公園沒實權一事,如是回應。

擔心州政府不知權限

唯他重申,他提起這項權限課題,並非要州政府就天體營事件負責,而是擔心州政府不知道對檳國家公園有權限,白白放棄這項權力。

他認為,林冠英在發生事情后,卻發表“老天有眼,國家公園權限在中央政府”的言論,是不當且推卸責任。

“沒人會想到,那群人租下國家公園的地方后,就脫衣脫褲辦天體營。但既然事情發生了,就應該想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是推卸責任。”

他強調,這課題不是有或沒有實權的問題,而是州政府在整體上能怎樣配合中央政府,好好管理國家公園。

他舉例,如隸屬中央政府的旅遊促進委員會,雖沒州政府代表,但州政府可與該會合作舉辦旅遊促銷活動;大馬工業發展局也一樣沒州政府代表,州政府也協助一同招商。

他說,上述單位為檳州帶來好處時,林冠英懂得“拿彩”,但如今發生事故時,林冠英卻以沒權限說法脫身。

國家公園法令賦權2單位

根據1980年國家公園法令闡明,該法令賦權成立兩個與國家公園有關的單位,即國家公園諮詢理事會(Majlis Penasihat Taman Negara)和國家公園委員會(Jawatankuasa Taman Negara)。

法令闡明,諮詢理事會的功能是向部長提供關于維護、使用、照顧、管制、管理和發展國家公園的意見,理事會主席由部長委任,成員有州秘書、由州政府委任的3名代表,及其他相關政府機構的代表。

委員會則由部長成立,並根據諮詢理事會的指示行事,以負責維護、使用、照顧、管制、管理和發展國家公園。

此委員會主席為州秘書(若有關國家公園坐落在兩個州屬,則輪流擔任主席),成員有土地及礦務局主任、每個中央政府單位的代表(必須與州政府商議后決定),及其他3名由部長委任的代表。

法令闡明,在1972年保護野生動物法令下所委任的總監及其他職位,也有責任履行國家公園法令條文,而這名總監對國家公園的所有事務,擁有管控及發出指示的權力,部長可以向總監下放指示。

不過,法令也闡明,在使用及佔有國家公園土地的事務上,州政府可在與部長商議后作出決定。而部長也可在與州政府商議后,擬定一些相關條例(peraturan),如關閉特定地區、禁止殺害野生動物、焚燒或砍伐活動、設定民眾可進入國家公園的時間及範圍。

斥林冠英對權力無知

國陣檳州主席鄧章耀指出,檳州首長不斷推卸責任,而從后者發出的聲明,更清楚顯示后者對其權力的無知。

他今日發文告說,在1980年國家森林法令下,州政府對國家公園擁管理權,而檳州秘書更擔任檳州國家公園諮詢理事會主席。

“檳州首長在本月6日指,檳城國家公園屬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州政府與地方議會對國家公園並無權力。”

“在事件360度大轉變后,他現在承認國家公園也屬州管轄權,但他要求實權。”

鄧章耀也引述檳州行政議員彭文寶接受《中國報》訪問時,承認委員會可管理園區。

“但首長卻不斷推卸責任,而首長今日的文告更清楚顯示出對權力的無知。因為他的無知,將失去檳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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