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嵐被定罪上訴案‧ 總檢察署申請移交法院 案再展24日下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華嵐被定罪上訴案‧ 總檢察署申請移交法院 案再展24日下判

(新山11日訊)原訂今日下判的公正黨柔州執行秘書華嵐因“505黑色集會”被定罪上訴案,因總檢察署突然提出將此案移交聯邦法院審理的申請,而再展延至本月24日下判。



總檢察署是於本月3日呈交希望將此案移交聯邦法院審理的申請給法庭及辯方,但因該申請未有官方印章,即辯方是在今早才接獲有印章的正式文件,法官莫哈末蘇菲安認同需給予辯方時間答辯,因此表明將於24日決定是否允准控方要求,抑或下判。

對此,辯方代表律師哈山卡林及潘偉斯表明,他們將嚴正反對此動議,因先前公正黨斯里斯迪亞區州議員聶納茲米的相關案件,在上訴庭裁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1)條文已違反聯邦憲法,因此宣判他無罪後,總檢察署已上訴至聯邦法院,而結果是無限期展延。

“既然如此,那你再把華嵐的案件移交到聯邦法院,那會有結果嗎?”



“所以雖然類似與憲法有關的申請,控辯雙方及法官若認為有疑問需釐清,都有權利提出,但以上述觀點看來,總檢察署這次的行動已屬濫權。”

他也認為,在聶納茲米案件有結果後,華嵐案過堂了兩次,為何總檢察署當時不提這項動議,要等到現在才提?

不只如此,潘偉斯透露,此案已拖延下判多時,導致華嵐在覓職方面面對問題,而且其身體狀況也不好,承受了更多精神壓力。

新聞特區
主辦大集會沒通知警方

華嵐被控於2013年5月15日晚上8時30分,在優景鎮博拉道務19路舉辦505黑色大集會,而主辦單位未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9(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9(5)條文下同讀。罪名成立後,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

此案是國內首宗因舉辦黑色505集會,而被控上庭的案例,亦是最早有判決的案件。

承審此案的地庭法官莫哈末嘉米爾於2013年9月26日裁決華嵐罪名成立,判以罰款6000令吉,或坐牢3個月取代。

華嵐聞判後,選擇坐“一日牢”,並在隔天繳交罰款後,通過2名代表律師針對案件提出上訴,案件兩度展延下判。


*本網站有權刪除或封鎖任何具有性別歧視、人身攻擊、庸俗、詆毀或種族主義性質的留言和用戶;必須審核的留言,或將不會即時出現。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