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2日訊)關稅局技術官員5年前涉嫌收取4000令吉賄賂金,被控4項受賄罪名,但因控方無法提供有利證據,今日被判無罪釋放。
被告卡馬魯丁依斯邁(51歲)在關稅局大廈技術服務組任職,總共面對4項控狀。
第一及第二控狀指他于2009年7月23日及2009年8月14日,在新山一間餐廳,向許姓男子分別收取500令吉賄金,作為加速及簡化向技術服務組提交貨物分類申請的過程。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于2009年9月7日晚上約8時,在新山一間酒店向許姓男子收取2500令吉賄金,作為批准后者向技術服務組提交的貨品申請及提供海關編號。
第四項控狀指被告于2009年9月21日下午約1時29分,向許姓男子收受500令吉賄金,以通過一個銀行戶頭,發出貨物分類信函給一間One Time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上述行為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a)條文,可在第24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面臨最高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地庭法官莫哈末哈達爾基于控方無法提出合理疑點,以證明被告有罪,因此宣判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此案主控官為反貪污委員會官員利祖安;被告的代表律師為阿都哈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