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庭令若注明可追讨 拒付赡养费可控上庭
离婚7年,能否向前夫索取赡养费?
⊙王女士指出,她在7年前与丈夫离婚,当时2名女儿的抚养权虽然判给前夫,不过却交由她抚养,前夫每个月给孩子生活费1000令吉。
她说,当时有意索取赡养费,但是前夫指自己没有能力负担,所以她就没有强硬要求赡养费。
她直言,前夫在2年前增加孩子的生活费至1300令吉,不过随着女儿逐年成长,这笔钱已不足以应付。
“我原本住在朋友借出的住所,现在朋友不能继续出借,我还得懊恼搬迁的开销。”
她说,近年前夫的经济能力开始变好,也另组新家庭,她想知道,离婚7年后,可否重新申请赡养费?
★麦嘉强律师
王女士必须查看离婚的庭令是否有写明赡养费,若有注明,她就能追讨,否则将不能要求赡养费。
假设庭令注明前夫每个月必须给她指定数额赡养费,而前夫7年以来没有给分毫,等同违抗庭令,王女士可以追讨7年以来的赡养费。若7年以来累积的赡养费超过3万令吉,而前夫拒绝缴付,王女士可以提控他上法庭,起诉他破产。
同时,若王女士的前夫是雇员,她甚至可以致函其雇主,要求雇主将赡养费的数额直接从薪水扣除,转账到王女士的户头。
有投诉有难请拨热线: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am-3.00pm
03-22896336 吉隆坡总社
06-2837923 马六甲
06-7626316 芙蓉
07-3314130 新山
05-2433808 霹雳
09-5150150 东海岸
4.30pm-6.00pm
04-2627395 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