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庭令若註明可追討 拒付贍養費可控上庭
離婚7年,能否向前夫索取贍養費?
⊙王女士指出,她在7年前與丈夫離婚,當時2名女兒的撫養權雖然判給前夫,不過卻交由她撫養,前夫每個月給孩子生活費1000令吉。
她說,當時有意索取贍養費,但是前夫指自己沒有能力負擔,所以她就沒有強硬要求贍養費。
她直言,前夫在2年前增加孩子的生活費至1300令吉,不過隨著女兒逐年成長,這筆錢已不足以應付。
“我原本住在朋友借出的住所,現在朋友不能繼續出借,我還得懊惱搬遷的開銷。”
她說,近年前夫的經濟能力開始變好,也另組新家庭,她想知道,離婚7年后,可否重新申請贍養費?
★麥嘉強律師
王女士必須查看離婚的庭令是否有寫明贍養費,若有註明,她就能追討,否則將不能要求贍養費。
假設庭令註明前夫每個月必須給她指定數額贍養費,而前夫7年以來沒有給分毫,等同違抗庭令,王女士可以追討7年以來的贍養費。若7年以來累積的贍養費超過3萬令吉,而前夫拒絕繳付,王女士可以提控他上法庭,起訴他破產。
同時,若王女士的前夫是雇員,她甚至可以致函其雇主,要求雇主將贍養費的數額直接從薪水扣除,轉賬到王女士的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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