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五司:法令条文符宪法 槟恢复地方选举申请驳回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法院五司:法令条文符宪法 槟恢复地方选举申请驳回

(布城14日讯)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驳回槟州政府及国民觉醒运动前主席拉马克里斯南两造,要求恢复槟州地方选举的诉讼。



槟州议会于2012年5月9日通过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及威省)法令,同年7月5日在宪报上公布,却遭中央政府及大马选举委员会拒绝进行。

槟州政府及国民觉醒运动组织前主席拉马克里斯南,于去年3月11日跨越高庭程序,直接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阻止州立法议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条文及第15条文有效性,并将政府和选举委员会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不能视为单一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今日宣判时指出,法院认为上述法令第10条文及第15条文符合宪法,因为国会是根据联邦宪法第76(4)条款制订这项条文,目的是划一地方政府的法律及政策,包括地方选举。

他说,虽然宪法第76(4)条款没有明确提及地方政府选举,但是该条文所提及“地方政府”一词,已足于涵盖地方政府选举,所以地方政府不能被视为单一,因为地方政府选举与地方政府是有牵连。

劳勿斯说,槟州政府本身通过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及威省)法令,要求豁免撤销阻止地方选举法令的第15条文是属于越权行为,也已牴触宪法第95A(6)和(7)条文,因此法院在此宣判有关法令无效。

联邦法院五司一致作出上述裁决,联邦法院没有谕令堂费;参与会审的另四司为丹斯里苏里雅迪、丹斯里阿末马洛、拿督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及拿督兰利。

林冠英失望尊重判决

槟州首长林冠英对于联邦法院驳回有关申请的裁决,表示大感失望,但他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他说,槟州政府为要归还属于人民的第三票,在基于民主条件下,让人民在自己地方投选出适合的议员及市长,因此槟州政府努力尝试挑战法律恢复地方选举,可是最后还是取得失败结果,这是悲哀的一天。

“此刻连最后管道也没有了,若要重新取得恢复地方选举的机会,我想唯一办法就是等待修改联邦法律,或者更换政府,可是目前中央政府仍然坚决不支持恢复地方选举,至于是有何原因我也不清楚,因为这是国阵政府的立场。”

询及是否检讨有关裁决,林冠英指这将会交给其律师来探讨决定。

拉马克里斯南已预料

尽管拉马克里斯南对此判决感到很惊讶,但他早已预料会有此结果,因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联邦法院并没有给予足够时间,让诉方有时间准备充足的论点及资料。

另外,为见证这可能成为历史性一刻,众多槟州政府行政议员及州议员特地远道而来,以及行动党领袖纷纷出庭聆审裁决,出席者包括行动党代主席陈国伟、副组织秘书伍薪荣、总财政方贵伦、峇眼达南州议员丹纳、槟州地方政府主席曹观友、法律局主任哥宾星、行政议员阿都马烈、阿菲夫及佳日星、公正党峇央峇鲁区国会议员沈志勤。

此案槟州政府及马克里斯南代表律师为汤米汤姆斯,而政府及大马选委会代表律师则为高级联邦律师陆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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