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五司:法令條文符憲法 檳恢復地方選舉申請駁回

(布城14日訊)聯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駁回檳州政府及國民覺醒運動前主席拉馬克里斯南兩造,要求恢復檳州地方選舉的訴訟。

檳州議會于2012年5月9日通過2012年地方政府選舉(檳島及威省)法令,同年7月5日在憲報上公佈,卻遭中央政府及大馬選舉委員會拒絕進行。

檳州政府及國民覺醒運動組織前主席拉馬克里斯南,于去年3月11日跨越高庭程序,直接入稟聯邦法院挑戰阻止州立法議會,舉行地方議會選舉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條文及第15條文有效性,並將政府和選舉委員會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不能視為單一

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勞勿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今日宣判時指出,法院認為上述法令第10條文及第15條文符合憲法,因為國會是根據聯邦憲法第76(4)條款制訂這項條文,目的是劃一地方政府的法律及政策,包括地方選舉。

他說,雖然憲法第76(4)條款沒有明確提及地方政府選舉,但是該條文所提及“地方政府”一詞,已足于涵蓋地方政府選舉,所以地方政府不能被視為單一,因為地方政府選舉與地方政府是有牽連。

勞勿斯說,檳州政府本身通過地方政府選舉(檳島及威省)法令,要求豁免撤銷阻止地方選舉法令的第15條文是屬于越權行為,也已牴觸憲法第95A(6)和(7)條文,因此法院在此宣判有關法令無效。

聯邦法院五司一致作出上述裁決,聯邦法院沒有諭令堂費;參與會審的另四司為丹斯里蘇里雅迪、丹斯里阿末馬洛、拿督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及拿督蘭利。

林冠英失望尊重判決

檳州首長林冠英對於聯邦法院駁回有關申請的裁決,表示大感失望,但他仍會尊重法院的判決。

他說,檳州政府為要歸還屬於人民的第三票,在基於民主條件下,讓人民在自己地方投選出適合的議員及市長,因此檳州政府努力嘗試挑戰法律恢復地方選舉,可是最後還是取得失敗結果,這是悲哀的一天。

“此刻連最後管道也沒有了,若要重新取得恢復地方選舉的機會,我想唯一辦法就是等待修改聯邦法律,或者更換政府,可是目前中央政府仍然堅決不支持恢復地方選舉,至於是有何原因我也不清楚,因為這是國陣政府的立場。”

詢及是否檢討有關裁決,林冠英指這將會交給其律師來探討決定。

拉馬克里斯南已預料

儘管拉馬克里斯南對此判決感到很驚訝,但他早已預料會有此結果,因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聯邦法院並沒有給予足夠時間,讓訴方有時間準備充足的論點及資料。

另外,為見證這可能成為歷史性一刻,眾多檳州政府行政議員及州議員特地遠道而來,以及行動黨領袖紛紛出庭聆審裁決,出席者包括行動黨代主席陳國偉、副組織秘書伍薪榮、總財政方貴倫、峇眼達南州議員丹納、檳州地方政府主席曹觀友、法律局主任哥賓星、行政議員阿都馬烈、阿菲夫及佳日星、公正黨峇央峇魯區國會議員沈志勤。

此案檳州政府及馬克里斯南代表律師為湯米湯姆斯,而政府及大馬選委會代表律師則為高級聯邦律師陸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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