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講座‧梁肇富:廉正委會監督不力 應設獨立警察投訴委會
(吉隆坡16日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梁肇富認為,政府必須承認“執法機構廉正委員會”(EAIC)未能解決警方面對的挑戰及公眾關注的事項,迫切需恢復設立“獨立警察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IPCMC),以解決扣留犯斃命在警方扣留所事件重演。
他說,政府當初曾採納皇家調查委員會于2005年的建議,採取步驟設立IPCMC,這也獲得民間全力支持,但因遭警方強烈反對,政府最終落實設立EAIC取代前者,並堅稱EAIC足夠履行其監督角色。
他指出,政府曾宣佈EAIC原訂于2011年4月1日操作,但根據內政部于去年透露,EAIC于2012年正式操作,這明顯的指EAIC已無法履行其目的。
須民眾監督問責
梁肇富今日是在律師公會獨立警察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工作隊主辦“大馬警方的責任”講座會致開幕詞時,這樣指出。
主講者有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區副總監菲利羅伯森及律師公會獨立警察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工作隊主任拉馬惹瓦。
梁肇富認為,警方須有透明的民眾監督及公眾問責,而警員也須加強尊重法律及人權,並對行為失當的警員加以懲罰,此舉不但顯示警員為失當行為負責,也重視生命。
他續說,根據警方紀錄,每三週有一名扣留犯在扣留所斃命,這情況不但損害我國社會,警方也失去保護及為公眾服務的職責。
他說,若警方要實現為世界級專業、具誠信、負責及守紀律的警察部隊,就沒有理由抗拒設立IPCMC,接受警隊以外的獨立單位監督。
免扣留所再傳命案
需加強設立IPCMC
楊映波指出,除非政黨輪替及人民對扣留犯斃命扣留所事件有強烈感觀,才能加強設立IPCMC的可行性,避免發生更多扣留犯斃命扣留所的事件。
他說,政黨輪替也未必能落實設立IPCMC,但各造仍需致力爭取,不能坐以待斃。
他強調,警方是設立IPCMC的最大阻力,警方認為設立IPCMC前提,警方需先做好維持中立及以民為本的準備。
“這清楚顯示,警方承認它們既不中立及沒有以民為本。”
他指出,警方在2006年于官網公佈10項反對及認為沒有必要設立IPCMC的理由,更“提醒”政府若設立IPCMC,將令原本由部長控制的警隊轉由IPCMC監管,部長將失去控制警隊的權力。
他說,警方提出的其他理由包括在面對紀律權力方面,應選擇IPCMC或警察部隊委員會;沒有明顯、緊急及迫切需要設立IPCM;一些法令的條規可能牴觸憲法;調查及聽證範疇違法、違反自然公正;IPCM執行的法律將歧視警方持有的同等法律;當IPCM的判決絕對可靠情況下,將會否決公正,以及有損警察總長的指令。
“人權觀察報告”被指存偏見不專業
利羅伯森指出,針對“人權觀察報告”要求會見我國警察總長不果,反遭數位資深警官指人權觀察的報告存有偏見及不專業。
他在講座會上,述說他就今年4月公佈的人權觀察報告,要求會見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的過程。
他說,他會見卡立,旨在與對方商討上述報告;他在約定的時間前往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卻只有6名資深警官接見他,對方卻指有關報告存有偏見及不專業。
菲利羅伯森坦言,上述經歷,是他在“人權觀察”服務5年裡,相比曾經會見過的緬甸、柬埔寨、越南及其他國家的政府官員代表中,最“糟糕”的一次。
他說,有關警官清楚的表現出不準備聽取任何交替意見,或需要負上責任,他們認為具有充分權力,不認同者可以走開。
他指出,由此可見,警隊領導層確實存有問題。
6廉正委員屆滿 無人接任
梁肇富指出,執法機構廉正委員會(EAIC)于2011年4月1日委任的6名委員,已于今年3月31日屆滿,據瞭解,當局沒有再委任新委員接任,導致EAIC在過去數個月是處于沒有委員操作的情怳 。
他說,EAIC需監督19個不同的政府機構,包括警隊,這促使EAIC的工作量沉重及多樣化,顯示該委員監督對象不專一及嚴重缺乏資源。
他說,根據財政預算案,EAIC在去年獲得720萬令吉撥款,及今年獲得770萬令吉,但基于它需監督19個政府單位,撥款嚴重不足。
梁肇富續說,EAIC時任總執行長諾阿菲沙去年接受媒體詢問時指出,截至去年5月16日,該委員會僅有一名調查人員。
“該委員會于今年首6個月,共接獲180宗接訴,去年有301宗投訴,但只有一名調查人員,人力資源嚴重不足。”
他說,EAIC可把調查和建議報告呈交警方,但不能強迫警方接受或執行委員會的建議,而警隊內部的紀律單位可以忽略委員會的建議,進行警隊自己內部調查,此舉顯示EAIC的功能存有弱點及缺乏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