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婆烧伤媳妇案.杨佳珍:次被告常喊不适 家婆穿睡衣外出行为怪
(大山脚18日讯)“家婆致伤媳妇案”今日续审,受害者杨佳珍供证说,其家婆(首被告李惠媚)行为常在意料之外,次被告李惠慈则经常投诉身体不适。
她说,首被告李惠媚会穿着连身睡衣外出,甚至穿着及膝裙在超级市场多人的地方,付钱时掀起裙子拿钱包,甚至会询问杨佳珍的幼子:“我穿得美吗?”
她说,小儿子生病时,家婆带他去拜神,也穿着紧身睡衣外出。
曾劝停服荷尔蒙药
“家婆曾有服用荷尔蒙药物,一段时间后医生劝说不可再服食有关药物,她来问我是否可到药店买有关药物?我当然不同意这么做,但她仍去药店买有关药物。”
杨佳珍是在主控官拉查里副检察司引导下,在庭上作证。首被告李惠媚的代表律师迪夫古马,以及次被告李惠慈的代表律师安巴纳登也有在场。
安巴纳登随后针对杨佳珍在庭上供证与报案书内容有所不同,而法庭需采信哪个版本,询问杨佳珍时,后者答说两者皆为事实。
她说,本身报案前,曾在查案官苏里曼的办公室内,接受录取口供长达2至3小时,但因身心疲累,她较后在报案时只提供简化的案情及资料。
她更在庭上数度拭擦眼泪,指当天的事发过程每天不断在脑海闪过,她以为在医院醒来后,一切只是一场梦,然而亲人及丈夫却告知她这是事实。
此案于早上11时开始开庭审讯,经辩方律师盘问及主控官核对证词至下午3时30分,大山脚地庭法官慕斯里随后择定9月9日续审此案。
2被告被控企图谋杀
此案两名被告被控触犯3项条文,第一控状指她们于2012年5月8日约下午4时,在敦胡先花园组屋一单位内,使用利刃企图谋杀当时42岁的杨佳珍,触犯刑事法典第307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20年。
第二控状则指两人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使用易燃品纵火,触犯刑事法典第436条文,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20年及罚款。
第三控状指她们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利用危险武器故意致伤杨佳珍,触犯刑事法典第326条文,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以被判监禁20年,同时还可以另加罚款或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