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婆燒傷媳婦案.楊佳珍:次被告常喊不適 家婆穿睡衣外出行為怪
(大山腳18日訊)“家婆致傷媳婦案”今日續審,受害者楊佳珍供證說,其家婆(首被告李惠媚)行為常在意料之外,次被告李惠慈則經常投訴身體不適。
她說,首被告李惠媚會穿著連身睡衣外出,甚至穿著及膝裙在超級市場多人的地方,付錢時掀起裙子拿錢包,甚至會詢問楊佳珍的幼子:“我穿得美嗎?”
她說,小兒子生病時,家婆帶他去拜神,也穿著緊身睡衣外出。
曾勸停服荷爾蒙藥
“家婆曾有服用荷爾蒙藥物,一段時間后醫生勸說不可再服食有關藥物,她來問我是否可到藥店買有關藥物?我當然不同意這么做,但她仍去藥店買有關藥物。”
楊佳珍是在主控官拉查里副檢察司引導下,在庭上作證。首被告李惠媚的代表律師迪夫古馬,以及次被告李惠慈的代表律師安巴納登也有在場。
安巴納登隨后針對楊佳珍在庭上供證與報案書內容有所不同,而法庭需採信哪個版本,詢問楊佳珍時,后者答說兩者皆為事實。
她說,本身報案前,曾在查案官蘇里曼的辦公室內,接受錄取口供長達2至3小時,但因身心疲累,她較后在報案時只提供簡化的案情及資料。
她更在庭上數度拭擦眼淚,指當天的事發過程每天不斷在腦海閃過,她以為在醫院醒來后,一切只是一場夢,然而親人及丈夫卻告知她這是事實。
此案于早上11時開始開庭審訊,經辯方律師盤問及主控官核對證詞至下午3時30分,大山腳地庭法官慕斯里隨后擇定9月9日續審此案。
2被告被控企圖謀殺
此案兩名被告被控觸犯3項條文,第一控狀指她們于2012年5月8日約下午4時,在敦胡先花園組屋一單位內,使用利刃企圖謀殺當時42歲的楊佳珍,觸犯刑事法典第307條文,並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被判監禁20年。
第二控狀則指兩人在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使用易燃品縱火,觸犯刑事法典第436條文,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被判監禁20年及罰款。
第三控狀指她們在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利用危險武器故意致傷楊佳珍,觸犯刑事法典第326條文,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以被判監禁20年,同時還可以另加罰款或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