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提MH370 4乘客户头11万案 印裔夫妇被控16罪状 | 中国报 China Press

盗提MH370 4乘客户头11万案 印裔夫妇被控16罪状

(吉隆坡20日讯)一对印裔穆斯林夫妇涉嫌盗提马航MH370的4名乘客银行户头逾11万令吉存款,今日双双总共被控16项偷窃、伪造文件和触犯电脑犯罪法令罪名。



首被告努西拉卡南(银行职员,33岁)及次被告峇昔阿末(技工,33岁);他们今日在地庭面控,努西拉卡南共面对12项主要控状及4项交替控状,而峇昔阿末则面对4项主要控状及4项交替控状。

两人被指牴触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刑事法典379条文(偷窃)、第471条文(伪造件证件当真的使用)及第417条文(欺骗)条文。

首被告是通过银行内部,转移及伪造文件盗取乘客的储蓄户头存款,而次被告则使用转账卡(debit cards)盗提4名乘客户头的款项。



两名被告铐着手铐上庭面控,表情淡定;当通译员向两名被告宣读控状时,他们皆否认所有控状。

两名被告否认有罪后,法官麦甘尼允准他们每人以1万2000令吉及1人保外候审,护照也需交由法庭保管,并把此案订于本月25日过堂,两名被告的案件也获准联合审讯。

较早前,主控官法力副检察司要求每名被告,以2万令吉及1人保外候审,以及护照呈交法庭。

但被告临时委任的代表律师阿都哈肯指出,首被告是在安邦的一间汇丰银行任职,月薪3000令吉,而次被告是名技工及月薪2000令吉。

他说,两名被告需奉养父亲及祖父,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因而要求减低保释金。

他续说,由于被告目前未正式聘请辩护律师,所以要求一个过堂日期,以择定审讯日期。

首被告:努希拉卡南(银行职员,33岁)

首控状:2014年7月8日,在安邦路汇丰银行分行,把受害者储蓄户头1万令吉,转移至他人的储蓄户头。
牴触条文: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4(3)条文下被判,可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最高1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交替控状:相同日期及地点,盗提受害者储蓄户头1万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第379条文,若罪成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犯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第2控状:2014年7月11日在相同地点,盗提受害者储蓄户口2万令吉,转移至他人户头。
牴触条文: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4(3)条文下被判刑。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最高1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交替控状:在相同日期及地点,盗提受害者储蓄户头2万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第379条文,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犯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第3控状:2014年7月14日在相同地点,盗提受害者储蓄户口3万5000令吉,转移至阿里法兰汉的马银行的户头。
牴触条文: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4(3)条文下被判,罪成可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最高1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交替控状:相同日期及地点,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盗提受害者户头的3万5000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379条文,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第4控状:2014年5月14日在相同地点,以受害者名义的伪造文件,向银行申请转账卡。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471条文,可在相同法令465条文下被判,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5控状:在上述相同日期及地点,欺骗诺艾妮以使其相信呈交的转账卡申请文件资料属受害者填写。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417条文,监禁最高5年,或被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6控状:2014年5月27日,在相同地点,用假文件将1030令吉转账到被告的银行户头。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第465条文,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7控状:2014年7月2日,在相同地点用假文件以“Judy Margaret Lai”名义,通过网上银行服务咨询表格申请保安编码器(security device),以启用网上银行户口。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第471条文,可在相同法令465条文被判,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8控状:2014年7月2日,在相同地点,欺骗莫哈末法兹里,令其相信呈交的网上银行服务咨询表格申请文件资料,属于“Judy Margaret Lai”所填写。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第471条文,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9控状:2014年7月2日于相同地点,未经授权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盗提受害者户口1万令吉,转移他人户头。
牴触条文: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4(3)条文被判,监禁数最高10年,或罚款1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交替控状:上述相同日期及地点,未经授权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盗提受害者户头1万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第379条文,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第10控状:今年5月27日在相同地点,偷取受害者储蓄户头1030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379条文,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第11控状:今年6月30日,在上述相同地点,蓄意使用假文件,非法转移受害者储蓄户头的1500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第471条文,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12控状:上述相同日期及地点,偷取受害者储蓄户头的1500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379条文,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次被告:峇昔阿末(技工,33岁)

首控状:今年5月15日,约早上10时20分,在安邦路的安邦坊(Ampang Point)汇丰银行提款机,使用转账卡盗提受害者储蓄户头3000令吉。
牴触条文: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4(3)条文被判,罚款最高1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0年,或两者兼施。
交替控状:在相同时间、日期及地点,偷取受害者储蓄户头的3000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379条文,最高监禁7年、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第2控状:今年5月15日及上述地点,约早上10时04分,使用上述相同方式,盗提受害者储蓄户头2000令吉。
牴触条文: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4(3)条文被判,罚款最高1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0年,或两者兼施。
交替控状:上述同时间、日期及地点,偷取受害者储蓄户头2000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379条文,最高监禁7年、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第3控状:今年6月29日,约晚上11时27分,在相同地点及使用相同方式,盗提受害者储蓄户头1500令吉。
牴触条文: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也可在相同法令4(3)条文被判,罚款最高1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0年,或两者兼施。
交替控状:在相同时间、日期及地点,偷取受害者储蓄户头1500令吉。
牴触条文:刑事法典379条文,最高监禁7年、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监禁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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