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提MH370 4乘客戶頭11萬案 印裔夫婦被控16罪狀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盜提MH370 4乘客戶頭11萬案 印裔夫婦被控16罪狀

(吉隆坡20日訊)一對印裔穆斯林夫婦涉嫌盜提馬航MH370的4名乘客銀行戶頭逾11萬令吉存款,今日雙雙總共被控16項偷竊、偽造文件和觸犯電腦犯罪法令罪名。



首被告努西拉卡南(銀行職員,33歲)及次被告峇昔阿末(技工,33歲);他們今日在地庭面控,努西拉卡南共面對12項主要控狀及4項交替控狀,而峇昔阿末則面對4項主要控狀及4項交替控狀。

兩人被指牴觸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刑事法典379條文(偷竊)、第471條文(偽造件證件當真的使用)及第417條文(欺騙)條文。

首被告是通過銀行內部,轉移及偽造文件盜取乘客的儲蓄戶頭存款,而次被告則使用轉賬卡(debit cards)盜提4名乘客戶頭的款項。



兩名被告銬著手銬上庭面控,表情淡定;當通譯員向兩名被告宣讀控狀時,他們皆否認所有控狀。

兩名被告否認有罪後,法官麥甘尼允准他們每人以1萬2000令吉及1人保外候審,護照也需交由法庭保管,並把此案訂於本月25日過堂,兩名被告的案件也獲准聯合審訊。

較早前,主控官法力副檢察司要求每名被告,以2萬令吉及1人保外候審,以及護照呈交法庭。

但被告臨時委任的代表律師阿都哈肯指出,首被告是在安邦的一間匯豐銀行任職,月薪3000令吉,而次被告是名技工及月薪2000令吉。

他說,兩名被告需奉養父親及祖父,是家裡的經濟支柱,因而要求減低保釋金。

他續說,由於被告目前未正式聘請辯護律師,所以要求一個過堂日期,以擇定審訊日期。

首被告:努希拉卡南(銀行職員,33歲)

首控狀:2014年7月8日,在安邦路匯豐銀行分行,把受害者儲蓄戶頭1萬令吉,轉移至他人的儲蓄戶頭。
牴觸條文: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下被判,可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最高1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相同日期及地點,盜提受害者儲蓄戶頭1萬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第379條文,若罪成最高監禁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犯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第2控狀:2014年7月11日在相同地點,盜提受害者儲蓄戶口2萬令吉,轉移至他人戶頭。
牴觸條文: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下被判刑。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最高1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在相同日期及地點,盜提受害者儲蓄戶頭2萬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第379條文,最高監禁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犯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第3控狀:2014年7月14日在相同地點,盜提受害者儲蓄戶口3萬5000令吉,轉移至阿里法蘭漢的馬銀行的戶頭。
牴觸條文: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下被判,罪成可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最高1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相同日期及地點,以網上銀行轉賬方式盜提受害者戶頭的3萬5000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379條文,最高監禁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第4控狀:2014年5月14日在相同地點,以受害者名義的偽造文件,向銀行申請轉賬卡。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471條文,可在相同法令465條文下被判,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5控狀:在上述相同日期及地點,欺騙諾艾妮以使其相信呈交的轉賬卡申請文件資料屬受害者填寫。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417條文,監禁最高5年,或被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6控狀:2014年5月27日,在相同地點,用假文件將1030令吉轉賬到被告的銀行戶頭。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第465條文,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7控狀:2014年7月2日,在相同地點用假文件以“Judy Margaret Lai”名義,通過網上銀行服務咨詢表格申請保安編碼器(security device),以啟用網上銀行戶口。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第471條文,可在相同法令465條文被判,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8控狀:2014年7月2日,在相同地點,欺騙莫哈末法茲里,令其相信呈交的網上銀行服務咨詢表格申請文件資料,屬於“Judy Margaret Lai”所填寫。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第471條文,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9控狀:2014年7月2日於相同地點,未經授權以網上銀行轉賬方式盜提受害者戶口1萬令吉,轉移他人戶頭。
牴觸條文: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被判,監禁數最高10年,或罰款1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上述相同日期及地點,未經授權以網上銀行轉賬方式盜提受害者戶頭1萬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第379條文,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第10控狀:今年5月27日在相同地點,偷取受害者儲蓄戶頭1030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379條文,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第11控狀:今年6月30日,在上述相同地點,蓄意使用假文件,非法轉移受害者儲蓄戶頭的1500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第471條文,監禁最高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12控狀:上述相同日期及地點,偷取受害者儲蓄戶頭的1500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379條文,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次被告:峇昔阿末(技工,33歲)

首控狀:今年5月15日,約早上10時20分,在安邦路的安邦坊(Ampang Point)匯豐銀行提款機,使用轉賬卡盜提受害者儲蓄戶頭3000令吉。
牴觸條文: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被判,罰款最高1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0年,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在相同時間、日期及地點,偷取受害者儲蓄戶頭的3000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379條文,最高監禁7年、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第2控狀:今年5月15日及上述地點,約早上10時04分,使用上述相同方式,盜提受害者儲蓄戶頭2000令吉。
牴觸條文: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被判,罰款最高1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0年,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上述同時間、日期及地點,偷取受害者儲蓄戶頭2000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379條文,最高監禁7年、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第3控狀:今年6月29日,約晚上11時27分,在相同地點及使用相同方式,盜提受害者儲蓄戶頭1500令吉。
牴觸條文:1997年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也可在相同法令4(3)條文被判,罰款最高1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0年,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在相同時間、日期及地點,偷取受害者儲蓄戶頭1500令吉。
牴觸條文:刑事法典379條文,最高監禁7年、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罪可被判監禁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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