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自身名義買車給前妻駕駛,后來兩人分開,前妻歸國,卻沒有歸還汽車,車主也至今無法找到汽車。
⊙劉先生指出,3年前他購買了一輛汽車給妻子代步,因為妻子是中國人,所以車貸都是他的名字。
他說,1年多后,他們分開,當時他也讓前妻繼續使用該輛汽車,也繼續供還車貸。
“在數個月前,我知道她的簽證差不多到期,打算聯絡她,要她把車子還我,反正她也無法繼續使用。”
豈料,他前妻卻不理會他,還說已經把車子給了其他人。
他說,他已經找了一段時間,都找不到自己的汽車,而且前妻也已經回國,聯絡不上。
★林若輝律師
這個情況,事主必須立即向警方報案,否則若該汽車被利用進行非法活動,事主會被牽連。
從報案當天起,若該車出現違例駕駛的罰單,事主可以以此求情豁免,因為駕駛者並不是事主,惟報案前的則需要事主負責。
另外還有就是若駕駛者駕著事主汽車發生了意外或是其他比較嚴重的案件要上法庭的話,事主還是會被列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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