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巴星煽動案罪成 家屬上訴盼推翻裁決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卡巴星煽動案罪成 家屬上訴盼推翻裁決

(布城21日訊)行動黨已故前主席卡巴星家屬今日在代表律師協助下,入稟上訴庭,要求上訴庭推翻高庭就卡巴星煽動案罪成的裁決。



家屬代表律師扎利哈說,家屬在訴狀中提出10大理由。

陪同在側的卡巴星的兒子兼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藍卡巴星透露,由於其父親的案件在9月21日過堂,因此他們必須在此日期之前,入稟申請把母親古密柯列為“替代上訴人”。

“我母親身為父親的遺產管理人,她絕對有權代替父親提出上訴洗脫罪名。”



74歲的卡巴星生前是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他被指於2009年2月6日中午12時至12時30分,在吉隆坡半山芭路67號的卡巴星律師樓所召開新聞發佈會上,發表煽動性言論,即指霹靂蘇丹撤除拿督斯里尼查霹靂州務大臣職,並委任拿督斯里贊比里為霹州大臣一事,可在法庭上受到質疑或挑戰。

卡巴星因此被指牴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罰款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

高庭是於今年2月21日,宣判卡巴星煽動罪名成立,並在3月11日判處罰款4000令吉。

根據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國會議員若在刑事罪名下被法庭宣判監禁超過1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將喪失國會議員。

家屬提出10大理由上訴

1. 高庭法官在宣判控方成功證明卡巴星發表煽動性言論所有合理疑點時,錯誤詮釋所有的實情與法律。

2. 高庭法官裁決卡巴星罪成是一項錯誤。

3. 高庭法官錯誤否決了辯方的抗辯理由。

4. 高庭法官錯誤裁定卡巴星所發表的言論具煽動因素。

5. 高庭法官沒有仔細考量辯方的陳詞。

6. 高庭法官忽視總檢察署對卡巴星的提控是選擇性和具有惡意企圖的。

7. 高庭法官沒有意識到控方提出的控狀有缺陷。

8. 拒絕宣判1948年煽動法令是不合法及違反聯邦憲法的行為已是錯誤。

9. 高庭法官錯誤否決了卡巴星生前所提出的抗辯理由。

10. 高庭法官判處卡巴星罰款4000令吉的刑罰過於苛刻,尤其考量到卡巴星是以一名執業律師身分發言而非國會議員發表,因此完全沒有任何煽動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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