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內置電視機音響須付版權費 商家接通告摸不著頭腦
(馬六甲24日訊)甲市數個地區的商家接到一間私人公司發出的公開表演執照申請通告,只要商家店裡有安置電視機或喇叭音響器材都得付版權費,引起商家們不滿。
行動黨甲市區國會議員沈同欽今日在記者會上說,昨天接到馬六甲拉也、柏靈玉再也及士馬木經營雜貨店、迷你市場及咖啡店的商家們投訴。
“商家們指,一家聲稱獲獨家代理權的私人公司,昨天安排職員上門派通告,1年的執照費最低是600令吉。”
他說,一直以來,雜貨店、咖啡店或是迷你市場的商家都無需申請音樂或娛樂版權費,除非是設有舞台表演的娛樂中心。
沒有執法權
“以咖啡店為例,有關電視機若播放的是付費電視台,商家就已繳付商業用途費給有關電視台,為何如今又要另征收版權費?”
他說,自稱是代理公司的職員指,即使商家的店裡只裝電視機或喇叭,都得申請公開表演執照,因此引起商家不滿,也使商家混亂。
沈同欽說,有關代理公司若是獲得貿消部授權收費,可通過報章公佈,無需上門派發通告給商家,同時應向商家列出征收版權費的歌星名單及音樂。
他也提醒商家們有關代理公司沒有執法權,沒權沒收商家的電視及喇叭等物品,因此促請商家們不用擔心,也無需在通告上簽收。
他說,行動黨尊重表演者的版權費,但在這課題上,貿消部有理應負起責任,清楚發出指南,列出需要征收版權費的事項,避免製造灰色地帶,混淆商家,同時也引起市場上胡亂收費的現象。
他將把上述問題帶入國會提出,希望當局制定更完善的機制,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