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亞才:“過濾”政聯機構高職 反貪諮詢團須說明權限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25日訊)時事評論員陳亞才說,反貪會若獲得賦權“過濾”政聯機構委任的高層人選,就須清楚說明反貪會執行該任務的權限,避免構成政聯公司人事任命的干預。
他說,這種“過濾”做法附帶一定程度的好處,就是可以鑑定有關獲推薦的高層人選,沒有涉及犯罪案底,否則就無法更上一層樓,因此具有警惕作用。
陳亞才是針對反貪污諮詢團(LPPR)昨日提出5項維護反貪會專業度、獨立與透明度的建議,其一是建議授權反貪會過濾機構高層如總執行長的背景一事,接受《中國報》電訪時,發表上述見解。
他指出,適當的“過濾”可以確保機構高層的行為舉止符合清廉、誠信的典範標準,同時可以反映機構的正面形象。
執法尚有弱點
國會公共賬務委員會副主席陳勝堯說,反貪會應該通過修改憲法,即反貪會提升為公共服務委員會地位,祇需向國會負責和交代。
公賬會委員拿督黃日升則說,基本上,現有法律已有一定的拘束性,祇是執法尚有弱點,有待改善及強化,以致仍有漏網之魚。
他強調,最重要是涉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政府當局應該修改法律,不祇杜絕公務員貪污,私人界也有責任遠離貪污,這樣才能達至成效。
他認為,反貪污咨詢團提出的建議,表面看來可行,至於能否有效反貪,需待執法以後才能得知。若是好的建議,即使執法遇到困難,還可以設法改善,循序漸進達到效果。
另一委員潘儉偉說,好的建議,也需有政府實際行動去執行,才能看到成果,希望政府認真考量有關建議及落力執行。
以他個人看法,目前政府在肅貪表現,僅是剛剛好50%及格,尚需努力和改進。
反貪污諮詢團提出5建議
(1)政聯機構在推薦任何要職人選如總執行長時,需先經過反貪會“過濾”,以鑑定當事人誠信及背景。
(2)設立特別法律,以解決公務員行為失當的問題;
(3)現有司法有弱點,即並沒有一項關於企業責任的條款,即企業職員涉貪,其公司也需被提控或懲罰,此條款也應擴大至私人領域,非祇是公共服務領域。
(4)任何公務員涉貪,必須受懲罰。
(5)反貪會錄影會面室(VIR)應安裝錄影措施,以清楚錄下提供口供者的談話,作為法庭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