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SPAD)證實,使用私家車充當出租車及向有關乘客收取費用的網絡出租車公司UBER,已違反2010年陸路交通法令,因此,該公司在手機應用程式(Apps)的服務都是違法。
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主席丹斯里賽哈密說,所有注冊為私人轎車的車輛,是不允許充作德士或出租車來提供載送乘客服務,這形同“霸王車”。
“UBER聯繫的一些司機,也沒有公共交通駕駛執照,這已違反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
《太陽報》今日引述賽哈密所發表文告說,在UBER旗下的一些車輛,也不在商用車輛保險下受保,有者可能沒有經過電腦驗車中心檢驗。
他說,若UBER需要在我國繼續服務,就需要符合我國所有相關領域的法令,所以該會並不會對于這些違法的業者妥協,同時會加強執法。
根據UBER公司網絡提供資訊顯示,該公司提供以7令吉起跳,每公里2令吉的出租車服務;從吉隆坡至布城則是68令吉一趟,而豪華轎車載送是270令吉。
其他服務,如從吉隆坡至吉隆坡國際機場的普通收費為80令吉,而從吉隆坡至雲頂需要15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