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9日訊)檳州移民局前主任被控財產不符收入一案,檳城高庭今日駁回控方上訴,維持地庭判決,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目前為布城內政部國家關鍵成效領域助理總監的被告阿都拉曼(55歲),被控于2010年10月11日在檳州反貪污委員會,身為檳州移民局主任,擁有81萬7355令吉資產,即在他所擁有的戶頭內有68萬1355令吉,以及所擁有的13萬6000令吉物業,比其應擁有收入多出15萬2081令吉,並且無法給予解釋,因此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36(3)項條文。
在此條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處坐牢不超過20年,並可被罰款不超過涉及款項數額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根據控狀指出,被告分別在土著信托基金戶頭擁有33萬4245令吉、朝聖者基金會戶頭擁有29萬9016令吉,以及馬來亞銀行戶頭擁有4萬8094令吉外,被告也在雪蘭莪州的雪邦區擁有價值13萬6000令吉的物業。
地庭在去年4月30日宣判被告無罪釋放,但反貪污委員會隨后在11月提出上訴。
檳城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諾丁說,儘管地庭法官的舉證責任方面有問題,但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22條文下,此事不會影響案件判決。
他說,法庭也接受阿都拉曼針對其薪資、花紅及從房租取得的收入等方面的解釋,因此維持地庭判決,宣判阿都拉曼無罪釋放。
反貪污委員會方面的主控官為安東尼,阿都拉曼的代表律師為阿米魯利祖安及阿末沙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