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演藝者公司:月入少過萬5 豁免版權費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音樂演藝者公司:月入少過萬5 豁免版權費

(吉隆坡2日訊)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SM)今日宣佈,該公司決定不向每月營業額在1萬5000令吉以下的小型商店徵收版權費。



不過,如果這類商店已經付版權費給大馬音樂創作人版權保護協會(MACP)和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PPM),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則將向這類商店收費。

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主席安努亞達南今午召開記者會時,這么說。

出席者包括公司董事占阿布峇卡、劉勇男、K.卡納卡拉惹、瑪古魯哈尤及法律主任尼瓦斯。



將出席貿消部會議

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MyIPO)總共發出可對外徵收版權費的准證給4家版權徵收管理機構,分別是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大馬音樂創作人版權保護協會、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及大馬唱片藝人協會(RPM)。

由于國內超過一家版權公司徵收版權費,引發小商販,咖啡店餐飲業者及家電商感到混淆,也激烈反對,要求政府介入阻止這項被業者認為不公平及不合理的收費。

安魯亞達南說,該公司將于下週二(9日)出席由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召開,和大馬酒店業協會代表討論版權收費的會議。

他說,該公司已經和多個餐飲業公會代表會面,讓這些公會了解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的性質。

他指出,該公司準備與他們對話,只要對方願意洽談,可要求折扣價。

建議對付違反版權法律者

安努亞達南建議版權執法單位,對付違反版權法律的消費人,在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監視,及地方當局配合下,向違例者發出罰單。

他也促從政者,勿插手版權收費事宜,將問題政治化,而且提醒他們,身為立法者,有責任確保國會通過的法律受到遵從。

他指出,根據1987年版權法令,商場業者在公眾場所播放歌曲,違反第41(3)條文。

他說,商業用意上的歌曲播放,如果沒有特別罰款條文的存在,遭定罪后,可被罰款最高2萬5000令吉或坐牢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

另一方面,安努亞達南說,大馬唱片業公會(RIM)在最近舉行的音樂頒獎典禮(AIM)所設定的條件,含歧視和否決個人權利元素。

他說,該公會規定參加音樂頒獎典禮者,必須成為大馬唱片藝人協會會員。

他認為,這項規定旨在吸引歌星、音樂人加入大馬唱片藝人協會,而阻撓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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