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妇起诉遭警员射伤案‧法官:无法证明非开枪不可 警员赔主妇近35万 | 中国报 China Press

主妇起诉遭警员射伤案‧法官:无法证明非开枪不可 警员赔主妇近35万

(吉隆坡4日讯)高庭今日裁决5年前遭警员枪伤的主妇诺丽占胜诉,并谕令辩方必须赔偿34万8326令吉给诉方。



高庭法官拿督邱秀勤宣读判词时说,警员只能在自觉危险下开枪,而非随意开枪。

她指出,警员供证时也无法证明当时情况危急需开枪不可,因此警员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官说,警员指当时他们是朝天开枪供词不能成立,因为事发现场找到16颗子弹壳,与照片证据不符合。



子弹直射受害者车

“根据呈堂照片证据显示,子弹是直接射向受害者车子,而非如警员指是朝天开枪。”

因此,法官谕令辩方需赔偿受害人,包括5万令吉普通赔偿、5万令吉威胁及伤害赔偿、20万令吉示范性惩罚赔偿(Exemplary Damage)、1万8326令吉医药费及3万令吉堂费。

34岁起诉人诺丽占今日在在母亲及丈夫陪同下出庭,当她闻判后,立即到法庭外与母亲相拥喜极而泣。

她接受媒体访问时,对于法庭的裁决感到满意,因为这已还她一个清白。

“过去这些日子有人批评我,让我觉得很委屈,我虽然很想将射伤我的警员关进监牢,但今天法庭判决已还我公道。”

她说,伤口虽然复原,但有时还会隐隐作痛,因此只能当家庭主妇。

此外,诺丽占的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在庭外向媒体说,诺丽占起诉政府案是我国首宗起诉成功的案例,而且法官判词也显示法庭重视此案,并给予一个强烈的信息,即警员不能滥用职权。

新闻背景
无故遭开枪殴打

受害者诺丽占于2012年10月15日入禀法庭,起诉有关警员在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下开枪射她,并射中其肺部,索赔1万8326令吉医药费。

她在诉讼中把射伤她的警员莫哈末菲道勿斯、冼都警区主任、警察总长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起诉人称事发当时是坐在朋友车内,突然一辆警方巡逻车出现并向她开枪,射伤其手腕、手臂及胸部,她尝试从轿车内出来,却遭莫哈末菲道勿斯踢回车内。

诺丽占强调,本身没犯错,事发时却无故遭开枪及殴打。

她说,她较后被送往吉隆坡中央医院动手术,手术结束后再度被院方送往国家心脏中心,取出肺部的子弹。

她于2009年11月11日针对此事到加影警局报案,投诉警员莫哈末菲道勿斯殴打她,惟警方至今并没有对该名警员作出任何提控,因此她要求答辩人就她所承受的伤害,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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