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起訴遭警員射傷案‧法官:無法證明非開槍不可 警員賠主婦近35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主婦起訴遭警員射傷案‧法官:無法證明非開槍不可 警員賠主婦近35萬

(吉隆坡4日訊)高庭今日裁決5年前遭警員槍傷的主婦諾麗占勝訴,並諭令辯方必須賠償34萬8326令吉給訴方。



高庭法官拿督邱秀勤宣讀判詞時說,警員只能在自覺危險下開槍,而非隨意開槍。

她指出,警員供證時也無法證明當時情況危急需開槍不可,因此警員行為是不合法的。

法官說,警員指當時他們是朝天開槍供詞不能成立,因為事發現場找到16顆子彈殼,與照片證據不符合。



子彈直射受害者車

“根據呈堂照片證據顯示,子彈是直接射向受害者車子,而非如警員指是朝天開槍。”

因此,法官諭令辯方需賠償受害人,包括5萬令吉普通賠償、5萬令吉威脅及傷害賠償、20萬令吉示範性懲罰賠償(Exemplary Damage)、1萬8326令吉醫藥費及3萬令吉堂費。

34歲起訴人諾麗占今日在在母親及丈夫陪同下出庭,當她聞判后,立即到法庭外與母親相擁喜極而泣。

她接受媒體訪問時,對于法庭的裁決感到滿意,因為這已還她一個清白。

“過去這些日子有人批評我,讓我覺得很委屈,我雖然很想將射傷我的警員關進監牢,但今天法庭判決已還我公道。”

她說,傷口雖然復原,但有時還會隱隱作痛,因此只能當家庭主婦。

此外,諾麗占的代表律師蘇仁德蘭在庭外向媒體說,諾麗占起訴政府案是我國首宗起訴成功的案例,而且法官判詞也顯示法庭重視此案,並給予一個強烈的信息,即警員不能濫用職權。

新聞背景
無故遭開槍毆打

受害者諾麗占于2012年10月15日入稟法庭,起訴有關警員在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下開槍射她,並射中其肺部,索賠1萬8326令吉醫藥費。

她在訴訟中把射傷她的警員莫哈末菲道勿斯、冼都警區主任、警察總長和大馬政府列為答辯人。

起訴人稱事發當時是坐在朋友車內,突然一輛警方巡邏車出現並向她開槍,射傷其手腕、手臂及胸部,她嘗試從轎車內出來,卻遭莫哈末菲道勿斯踢回車內。

諾麗占強調,本身沒犯錯,事發時卻無故遭開槍及毆打。

她說,她較后被送往吉隆坡中央醫院動手術,手術結束后再度被院方送往國家心臟中心,取出肺部的子彈。

她于2009年11月11日針對此事到加影警局報案,投訴警員莫哈末菲道勿斯毆打她,惟警方至今並沒有對該名警員作出任何提控,因此她要求答辯人就她所承受的傷害,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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