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羅士打4日訊)笨筒縣一所國中家教協會主席面對兩項受賄指控不認罪,獲准以1萬令吉保釋候審,案定10月9日過堂。
被告為諾法茲里奧斯曼(49歲,割膠工人)。首控狀指他于2013年6月6日上午10時,在十字港多皆路住宅,以家協主席身分,向莫哈末查基索討1800令吉賄賂金,作為介紹后者到一所中學安裝電線的佣金。
次控狀指被告于2013年6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十字港警局,以同樣理由向莫哈末查基收取1800令吉賄賂金。
被告面對的兩項指控,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6(a)(A)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24(1)條文同讀。
在這兩項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賄賂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今日面控未聘代表律師,此案主控官為反貪會副檢察司沙魯爾。
聆審時,沙魯爾建議法庭,裁決被告以每項指控各5000令吉保釋金保外候審。
被告以有家庭負擔及5名孩子尚在求學,而且妻子患有哮喘病為由要求法庭減低保釋金數額,但地庭法官依布拉欣保持裁定1萬令吉保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