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柴油不认罪 3男女获保释暂扣护照 | 中国报 China Press

私藏柴油不认罪 3男女获保释暂扣护照

(芙蓉4日讯)3青年男女被控无执照销售柴油、暗藏过量汽油,及没定时记录柴油和汽油数量,皆不认罪,获准以每一项控状2万令吉或3万令吉保释外出,并暂扣护照。



被告皆来自森州波德申芦骨,包括吴淑美(29岁)、卓英成(29岁)及卓英山(33岁),第1及第2被告为夫妻关系。(人名译音)

第1及第2被告面对3项控状,首控状指他们于3月5日早上11时,在芦骨Wira油站被发现拥有4万4628公升汽油,超过持有执照的限定数量2万7300公升,牴触1974年供应管制法令第10(1)条文及第21条文。

第二和第三控状指两名被告,在同样时间、日期及地点,没有定时记录购买柴油及汽油的日期、数量及价钱,牴触1974年供应管制法令第13(2)条文及第21条文。



3项控状皆可在1961年统制品法令第22(1)条文下被定罪。

主控官施瓦拉祖指出,两名被告拥有市值近5万令吉的汽油,造成政府损失数万令吉,对国家经济构成影响,建议每项控状保释金定在1万令吉。

第1及第2被告代表律师杨德业,以被告有准时到法庭面控,只拥有超过大马法定的汽油数量,加上2被告为夫妻关系,两人必须承担昂贵保释金,并保证被告往后将准时出庭,希望每人5000令吉保释金。

法官卡马鲁丁批准两被告以每控状2万令吉保外,并扣留护照,案展10月10日过堂。

代表律师:不是无牌销售
更新准证未获得

第3被告卓英山被控于3月5日中午2时,在森州芦骨一间CT Redza有限公司单位内,被发现有一辆属于其公司名下的油槽罗厘,藏有2万7774公升的补贴柴油,以作销售用途,并没有销售执照,触犯1974年供应管制法令第3(1)条文及1961年统制品法令第21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2(1)条文下定罪。

主控官施瓦拉祖要求被告保释金订为每项控状1万令吉,并建议每月到警局签到。

代表律师马哈德兰指出,被告不是无牌销售,已向有关当局更新准证,惟目前还未获得。

他说,1万令吉保释金不合理,盼法官能把保释金订在2000令吉。

法官卡马鲁丁批准最后被告,以3万令吉保外,并扣留护照,案展至10月13日过堂。

森州贸消局副局长赛夫峇里,也有到地庭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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