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柴油不認罪 3男女獲保釋暫扣護照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私藏柴油不認罪 3男女獲保釋暫扣護照

(芙蓉4日訊)3青年男女被控無執照銷售柴油、暗藏過量汽油,及沒定時記錄柴油和汽油數量,皆不認罪,獲准以每一項控狀2萬令吉或3萬令吉保釋外出,並暫扣護照。



被告皆來自森州波德申蘆骨,包括吳淑美(29歲)、卓英成(29歲)及卓英山(33歲),第1及第2被告為夫妻關係。(人名譯音)

第1及第2被告面對3項控狀,首控狀指他們于3月5日早上11時,在蘆骨Wira油站被發現擁有4萬4628公升汽油,超過持有執照的限定數量2萬7300公升,牴觸1974年供應管制法令第10(1)條文及第21條文。

第二和第三控狀指兩名被告,在同樣時間、日期及地點,沒有定時記錄購買柴油及汽油的日期、數量及價錢,牴觸1974年供應管制法令第13(2)條文及第21條文。



3項控狀皆可在1961年統制品法令第22(1)條文下被定罪。

主控官施瓦拉祖指出,兩名被告擁有市值近5萬令吉的汽油,造成政府損失數萬令吉,對國家經濟構成影響,建議每項控狀保釋金定在1萬令吉。

第1及第2被告代表律師楊德業,以被告有準時到法庭面控,只擁有超過大馬法定的汽油數量,加上2被告為夫妻關係,兩人必須承擔昂貴保釋金,並保證被告往后將準時出庭,希望每人5000令吉保釋金。

法官卡馬魯丁批准兩被告以每控狀2萬令吉保外,並扣留護照,案展10月10日過堂。

代表律師:不是無牌銷售
更新准證未獲得

第3被告卓英山被控于3月5日中午2時,在森州蘆骨一間CT Redza有限公司單位內,被發現有一輛屬于其公司名下的油槽羅厘,藏有2萬7774公升的補貼柴油,以作銷售用途,並沒有銷售執照,觸犯1974年供應管制法令第3(1)條文及1961年統制品法令第21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2(1)條文下定罪。

主控官施瓦拉祖要求被告保釋金訂為每項控狀1萬令吉,並建議每月到警局簽到。

代表律師馬哈德蘭指出,被告不是無牌銷售,已向有關當局更新准證,惟目前還未獲得。

他說,1萬令吉保釋金不合理,盼法官能把保釋金訂在2000令吉。

法官卡馬魯丁批准最后被告,以3萬令吉保外,並扣留護照,案展至10月13日過堂。

森州貿消局副局長賽夫峇里,也有到地庭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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