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或与反贪会官员有关 元凶应控刑事疏忽罪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法官:或与反贪会官员有关 元凶应控刑事疏忽罪

(布城5日讯)三司之首的法官拿督哈密苏旦宣布推翻“悬案”裁决,因他认为赵明福的死亡可能和反贪会官员等人有关,因此警方受促重新彻查案件。



他说,有明显证据显示反贪会官员具有刑事责任,元凶应被控刑事疏忽罪,但赵明福案却没有做到这点。

他指出,目前法律不允许一名证人接受这么长时间的盘问,而所有程序都必须妥善进行,而推事应点名涉及人士。

他认为,总检察长必须找出元凶,以便相关扣留所死亡案都追究责任和透明。



没完好保存证据

他强调,赵明福只是一名潜在证人,而反贪会官员则因为涉及导致赵明福死亡而违法。

哈密苏抨击警方抵达案发现场之前,反贪会并没有完好保存现场证据,免受破坏。

“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让验尸官作出‘悬案’裁决;这导致一个错误的结果,政府被迫召开皇家委员会听证会。”

哈密苏旦说,他允准此案上诉得直,并谕令警察总长和总检察署援引刑事程序法典开始展开彻查;若是他造成致死赵明福,可以在法庭上提控他们。

他说,验尸官在此案中已就之前提出的错误声明,作出适当评估,而律师和副检察司,也非常努力地协助法庭就有关问题做出裁决。

“基于上述原因,上诉庭推翻验尸庭把此案列为‘悬案’裁决,通过赋予这个法庭的权力,我们宣读以下裁决。”

“赵明福之死是因为从马沙兰大厦14楼坠落,以致多处受伤,结果,或者被违法行为,或不明分人士的行为,这包括涉及逮捕和调查死者的反贪会官员在内。”

反贪会应负全责

哈密苏旦在长达29页的判词时指出,反贪会应为已故死者赵明福的安全和性命负上全责,因他当时被带到反贪会办事处的唯一目的是协助他们调查。

其一,从各方证据清楚显示,当赵明福离开马沙兰大厦时身体健康,且“零”伤势,特别是他的颈部。

其二,赵明福前往反贪会办事处的唯一目的是协助他们调查。

其三,赵明福当时的代表律师是马诺哈然。

其四,赵明福抵达马沙兰大厦反贪会办事处时,被带进反贪会办事处,以排开其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

其五,他们提出扣查作威胁,以达到调查目的。

其六,赵明福手机被取走,并没有交给其代表律师。

其七,为此,法庭建议,展开建设性逮捕(constructive arrest),让反贪会为其当时安全和性命负上全责。

其八,就这点证据建议,赵明福是没有理由逗留在反贪会办事处,但他因被反贪会官员要求而在那里。

盘问至深夜违反人权

三司为首的法官哈密苏旦在判词中指出,死者赵明福只是一名潜在证人,被带返反贪委盘问至深夜(夜晚与凌晨),这显示反贪会官员在14楼办事处执行任务时,已违反安全守则、法律与人权。

他指出,目前法律不允许一名证人接受当局冗长时间的盘问,而所有程序都必须妥善进行。

他说,死者被发现从14楼坠下5楼阳台,遗体于翌日下午1时40才被发现,直至晚上9时才被移走,令死者丧失尊严。

他指出,反贪会官员在下午2时才前来查看死者遗体,但反贪会官员却没有回到案发现场视察环境,反会会官员在在警方抵达案发现场之前,并没有完善保存现场。

“反会官员表明他们对死者的死亡不须负责,这是羞耻的。”

哈密苏旦续说,警方没有展开调查以把违法的人士提控上庭。

会“弄脏”司法制度

哈密苏旦指出,在赵明福坠楼案中,已显示发生多项违反宪法的行为,但却未看见有任何仲裁庭或检控调查单位,考量到案件事实的紧迫性,采取适当的行动对付涉及赵明福坠楼案的官员。

“这宗案件关系到‘证人被扣留’,这将会‘弄脏’我们的司法制度,致使难以维护我国刑事公正制度的廉正。”

扣留死者官员负刑事责任

哈密苏旦指出,有明显证据显示反贪会官员具有刑事责任,所以涉及扣留死者的反贪会官员,必须被负上责任,不能被免除刑事控罪。

他说,死者是以潜在证人身分,在反贪会员“护航”下前往反贪会办公室录供,但却在被反贪会扣留盘问期间身亡,参与调查此案的反贪会官员皆需负责。

“反贪会身为负责任的机构,其官员造成被扣留者情绪受压迫,警方或总检察署应根据调查所获的证据,把涉及施压迫人士,控以谋杀或他杀控罪。”

法官认为,可是在此案中,却没有任何人士被提控,这做法已违法及宪法下所赋予数个条款,特别是第5(1)及第8(1)条文。

他也指出,现有法律不允许一名证人须接受长时间盘问,而死者则彻夜被扣留盘问,当局在这种情况下,须确保妥善进行所有程序。

另外,针对死者颈项上伤痕时,哈密苏旦认为,死者辩护律师马诺哈兰的口供曾指出,赵明福进入反贪会办公室内时,没有看到这个伤痕。

“赵家聘请泰国普缇法医在解剖报告中,指死者颈项上伤痕是坠楼前造成,并非坠楼后所致,这明显其有关伤痕是在反贪会办公室内造成。”

他认为,总检察长须揪出真凶,以便在扣留所死亡案,皆能追究责任和透明处理。

没条款赋予允列悬案

哈密苏旦指出,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允许推事(验尸官),可把有关案件列为“悬案”,因为我国行使的刑事程序法典有别于外国,基于此而造成一个错误结果,致使政府需召开皇家调查委员会来厘清。

“在马来亚刑事程序法典及其他法律下,没有任何条款赋予推事(验尸官)作出‘悬案’判决或‘意外事故’,或不明人身分人士造成。”

他指出,刑事程序法典没有对“推事”(验尸官)判决做出高要求门槛,况且在该法典下,推事无义务裁决谁应负起刑事责任。

哈密苏旦续说,推事在裁决“合理的怀疑”课题方面,关乎著“没有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或“衡量各方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时,这也牵涉到举证标准或尺度(Standard of Proof)问题,而这也关系到只是涉及“刑事关注”,不是“刑事责任”。

他说,此案里的证据清楚说明它不但关系到第329条文,也包括其他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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