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書須進一步調查 高樓墜下致死

(布城5日訊)上訴庭法官拿督拿督莫哈末阿里夫說,三司針對趙明福的死因正確的裁決,是從高樓墜下所致,也因為反貪會官員在內的人士造成或促成的結果。

因此,他允許趙明福兄長趙銘基的上訴,推翻“懸案”裁決,並呼吁當局進一步調查此案,包括所謂的趙明福自殺遺書字條。

他在長達43頁判詞中指出,這可由檢控官作決定,是否提控任何人。

長時間盤問違反人權

他也認同法官蘇丹哈密蘇旦的看法,即長時間的盤問是違反被盤問者的人權。

“當提及‘如何及甚么事造成死者面臨死亡”問題,驗屍官認同法醫的看法,即死因是死者從高空墜落下‘多處受傷’所致。”

法官說,驗屍官注意到兩種預先理論(theories advanded):自殺及他殺;對于“超出合理懷疑”舉證標準,否決趙明福自殺或遭他殺驗屍官存疑判決列為“懸案”。

他說,排除了自殺,根據驗屍官指發現自殺是“將需要一些來自猜測”(would entail some from of guesswork)。

他補充,針對有關被指自殺的遺書字條雖受考量,但驗屍官覺得“最好”(“at best”)只假設有關遺書字條是出死者手筆。

莫哈末阿里夫:閱讀兩司判詞後

允許趙家提出上訴

莫哈末阿里夫說,隨著各別閱讀兩司拿督馬永貴和拿督哈密蘇旦判詞,他同意允許趙家就“懸案”提出上訴。

他在其判詞中補充,這項上訴,是針對驗屍庭和莎阿南高庭法官裁決趙明福命案為“懸案”提出上訴,副檢察司根據是根據刑事程序法典339條文下,參考有關猝死報告,而驗屍官則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37條文舉行聽證會。

“驗屍官經過長時間聽證會后,而做出‘懸案’判決。”

法官也提及刑事程序法典第338條文下的“死因”(cause of death)的意思,包括不只是由確定的明顯死因,或死者遺體解剖檢驗,也概括所有可能事項,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否是他的死亡,不論是其死亡是任何形式的原因及任何違法行為所致,或遺漏了任何其他人的部分。

傷勢或遭他人攻擊造成

阿里夫法官指出,驗屍庭及高庭法官指死者的傷勢是墜樓所致,是明顯的錯誤,這可能是死者遭他人或不明身分者,在馬沙蘭大廈14樓的行使非法行為或攻擊所造成,這項錯誤可能造成嚴重侵吞事實。

法官說,證人之一陳文華指自己在一間黑暗房內錄供,在離開時看到反貪會官員在玩乒乓,他也指稱被虐待及侮辱。

他認為,反貪會官員須認同及尊重憲法賦個人的權益,在盤問證人時,不能單靠想像力來做出荒謬的要求,以被視為試圖阻礙調查。

他續說,基于趙明福頸項傷痕,墜樓前產生傷勢(pre-fall injuries),所以排除死者是墜樓身亡。

他認同上訴庭二司指推事及高庭,採用錯誤的舉證標準或尺度(Standard of Proof)來衡量“沒有合理疑點”舉證原則,來主張死者自殺或他殺結論。

他說,他本身支持採納“衡量各方可能性”為舉證標準,以鑑定趙明福的死因,並認為在案件提出刑事檢控情況下,才能使用“沒有合理疑點”舉證標准。

趙家代表律師哥賓星在陳詞中,曾強調驗屍庭應該採用“衡量各方可能性”作為舉證的標準來鑑定趙明福死因,但驗屍庭當時卻錯誤採用刑事案檢控的舉証標準,即“沒有合理疑點”鑑定死者的死因為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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