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屍庭判決可被排除 馬永貴指8官員涉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驗屍庭判決可被排除 馬永貴指8官員涉案

(布城5日訊)上訴庭三司之一的拿督馬永貴說,他在仔細閱讀所有證據后,發現有8名反貪會官員涉及在此案,包括當時為趙明福錄取口供的官員。



他也點名查案官安努亞依斯邁需為此案負責,同時再點名另7人,計有莫哈末哈菲茲、莫哈末阿茲哈、莫哈末納茲、莫哈末阿茲米、莫哈末阿茲拉夫、阿曼阿里亞斯和莫哈末納茲里,涉及此案。

馬永貴說,當時有3人分別看到趙明福在反貪會辦公樓範圍,包括莫哈末阿斯拉法、陳文華及雷蒙。阿斯拉法是在凌晨4時45分在調查客廳見到趙明福躺在沙發、陳文華則在清晨5時至6時在茶水間看見趙明福;雷蒙是在莫哈末納茲里房間前看到趙明福。

列為懸案不合理



“如果這3人證詞是可信及接受的,這明顯指趙明福在2009年7月16日清晨6時后,發生‘非常嚴重的事情’。”

他說,由此也顯示,沒有證據顯示趙明福是從反貪會14樓辦公室意外墜樓,驗屍庭的判決可完全被排除。

他指出,驗屍官不應斷定趙明福墜樓身亡死因是“懸案”,相反驗屍庭應採用“衡量各方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為舉證的標準鑑定趙明福的死因。

他說,驗屍庭當時錯誤採用刑事案檢控的舉証標準,即“沒有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鑑定趙明福的死為懸案,是不合理的。

不會以自殺了結

馬永貴不認為趙明福會用自殺來了結一切。

他說,趙明福在事發前的行為清楚顯示,當時他的思緒正常及忙于結婚事務,加上趙明福身體健康及精神與心理狀況正常,雖然沒有報告證明有傾向自殺。

“雖然有疑似出自趙明福的手寫自殺字條,但這字條也無法獲專家確認是歸他所有,所以我排除趙明福自殺可能性。”

他說,趙明福僅是潛在證人,但卻遭受到反貪官員傳召盤問至凌晨,這可清楚顯示趙明福身為證人權益被剝奪。

對此他質疑盤問趙明福的反貪會官員的行為,並促請警方針對該方面展開進一步調查,以研究反貪會官員是否有或誰傷害受害人,甚也敦促警方不要將最后見到趙明福的反貪官員排除在外。

他是在參考泰國法醫普緹及英國法醫彼德華尼茲在驗屍庭審訊記錄后,認同兩人指趙明福頸部的傷痕可能遭人掐頸,然后導致他失去意識墜下樓的看法,如是指出。

3法醫推斷有人刻意掐頸

馬永貴在判詞中指出,根據3名法醫總結顯示,是有人刻意大力掐著趙明福的頸部,導致呼吸中斷。

這包括雙溪毛糯醫院法醫組主任沙希淡、法醫帕拉斯南與泰國法醫普緹一致推斷,趙明福頸部的瘀痕在墜樓前就已出現。

他說,沙希淡指趙明福頸部瘀痕尺度為4公分,其中3公分挫傷是在左頸闊肌下,另外1公分挫傷則在右頸。

“我認為在趙明福墜樓前,有人掐他的頸才導致出現瘀痕,若非他人掐,這瘀痕是不會自己出現的。”

血液內沒酒精

此外,馬永貴說,反貪會辦公室的窗台尺度是75公分,窗口長97.5公分,寬85公分,而且辦公室內地板已經被鋪地毯,趙明福身高170公分,即使滑倒也頂多會倒在靠近窗口處,不可能會滑倒墜樓。

他指出,法醫巴拉桑指趙明福血液內沒有毒品和酒精成分,因此也排除失去重心而墜樓的說法。

因此他指趙明福之死,是在反貪會“扣留期間死亡(custodial death)”。

“正確和適當判決應該是趙明福墜樓導致身上多處受傷是被不明人士所致,包括涉及扣留及調查死者的反貪會官員,而非自殺,因此三司一致決定批准趙家申請,推翻驗屍庭及高庭判決。”

他說,警方應該重新開襠調查,將罪魁禍首繩之以法,而且此案也涉及公眾利益。

點名查案官安努亞缺誠信

馬永貴在判詞中,提到反貪會官員涉及趙明福命案時,直接點名反貪會查案官員安努亞依斯邁。

他指出,反貪會官員缺乏誠信,也缺乏仔細審查態度;特別是安努亞依斯邁,因為他當時發現趙明福陳屍反貪污委員會雪州總部所在的附樓服務走廊后,並沒有及時通知警方及投報。

他說,助理警監阿莫納茲里在趙明福墜樓后,于2009年7月16日傳召安努亞,但后者並沒有出現協助調查,加上安努亞也是收藏趙明福背包的人。

“還有可疑是,安努亞指他是從5樓走廊窗口認出該屍體就是趙明福,可是從窗口到趙明福屍體距離約有180公分至240公分之遠,加上他又沒有爬出窗口就認得該屍體是趙明福,這是因為他知道躺在那裡的屍體就是趙明福。”

法官檔案
拿督莫哈末阿里夫
年齡 65歲
學歷 英國林肯律師學院法學士
1974年至1985年 馬大法律系講師
1986年至2008年9月 執業律師
1993年至1995年 證券監督委員會市場監督組主任
2008年9月15日 出任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司法專員
2009年10月 出任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
2010年 出任吉隆高庭(新商業法庭)法官
2012年9月 出任上訴庭法官
拿督馬永貴
年齡 65歲
學歷 英國林肯律師學院法學士和悉尼大學法律碩士
1973年至1985年

出任推事、地庭主席(現稱為法官)

高庭助理主簿官、總檢察署檢控組副檢察司、民事組高級聯邦律師、法律草擬組國會高級助理草擬專員。

1985年至2009年 執業律師
2001年至2003年 律師公會主席
2006年至2008年 亞洲和太平洋法律協會主席
2010年 高庭司法專員
2011年 高庭法官
2012年 上訴庭法官
拿督哈密蘇旦
年齡 59歲
學歷 大馬伊斯蘭國際大學博士學位、倫敦大學法律碩士學位、英國林肯律師學院法學士、倫敦大學法學士、伊斯蘭國際大學伊斯蘭法律和伊斯蘭銀行及金融研究所文憑。
2001年至2007年 律師公會會員
2003年至2007年 律師公會馬來文委員會主席、船務和海事委員會主席、刑事法委員會聯合主席、宣誓官、伊斯蘭國際大學和國立大學客座講師、國家銀行法律擬訂委員會成員。
2007年3月 受委為沙巴和砂拉越司法專員。
2009年5月 吉隆坡高庭司法專員
2009年10月 吉隆坡高庭法官
2013年1月 出任上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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