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售單位‧租戶不走 可申請庭令要求搬遷
遠房親戚不願意搬走,屋主願意支付搬遷費,對方卻不領情。
⊙陳先生指出,他有一間房子早前租給了一戶家人,可說是他的親戚,“半賣半送”租給對方。
他說,不久前有一對夫婦要購買單位,心想辦完所有買賣手續后,再“請走”租戶也不遲。
他說,豈料,對方不但不願意搬走,就連搬遷費也不願意接受,是否可以切斷水電要求離開?
“現今階段我還可以尋求什么協助來解決該問題,然后讓新屋主定期入伙呢?”
★林若輝律師
目前可聘請律師發出搬遷通知信函,要求對方在指定時間內搬走,若對方不願意配合,唯有讓律師再向法庭申請庭令要求搬遷。
有投訴有難請撥熱線: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am-3.00pm
03-22896336 吉隆坡總社
06-2837923 馬六甲
06-7626316 芙蓉
07-3314130 新山
05-2433808 霹靂
09-5150150 東海岸
4.30pm-6.00pm
04-2627395 北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