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裁員僅付遣散費5000 可據法令按年資索賠

工作20年,公司因要縮減開支而裁員,遭裁退的僱員理應獲得多少賠償?

⊙劉先生說,他在一家公司服務了20多年,從30歲開始,到目前已經差不多退休。

“公司近年的業績不是很好,老闆也一直縮減開支,我們員工薪資增長、花紅等都減少。”

他指出,今年公司的業績比去年更差,出現赤字,甚至連員工的津貼也削除了。

他說,員工們都對此很不滿,然而鑑于工作難找,也啞忍下去,希望公司業績好轉,福利會回來。

“到最近,老闆竟然要裁員,要一些年資較高的職員自動離職,他會給約5000令吉的賠償。”

他指出,他在該公司已經做了20多年,年齡已經很高,如果離職,相信也無法找到其他人肯聘請。

“5000令吉實在太少,我們是否能獲得更多的賠償?”

★林若輝律師

根據我國法令,僱員如果在一家公司服務8年或以上,公司要裁員的話,必須支付該員工每年20天的薪資,作為遣散費。

例如一個人工作了10年,公司因裁員而解僱他的話,就要賠償200天的薪資給對方,事主的情況來說,就是他服務的年資多乘上20天的薪資,超過400天的薪資賠償。

如果僱主不接受,不肯做出該筆賠償的話,事主可以拒絕離職,繼續到該公司上班,甚至若僱主不發薪資,他也可以到勞工局去投訴。

有投訴有難請撥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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