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徵6.8億音樂版權費 藝人抱怨分得少

(吉隆坡21日訊)音樂工業在過去10年來徵收約6億8000萬令吉的版權費,但演藝者抱怨他們所分得的版權稅收入很少。

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SM)指出,唱片公司得到了大量的版權費,有些藝人聲稱他們一年只得到幾百令吉版權稅收入而已,其他藝人聲稱他們沒有收到錢。

《星報》引述該公司董事朱基菲納查說,演藝者投訴低版權稅收入的問題已久。

目前共有4家在法令下獲得授權徵收娛樂版權費的公司,是大馬音樂創作人版權保護協會(MACP)、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PPM)、大馬唱片藝人協會(RPM)和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在2004年至2014年的總收入為6億7940萬令吉。

朱基菲指出,他在樂壇40年,作為一名演藝人,他只能期望從唱片公司收取費用。

該公司律師尼瓦斯聲稱,音樂版權只讓唱片公司從中受益。

他說,該公司旗下擁有超過1300名演藝人會員,該公司從去年10月代表會員向商家徵收娛樂版權費,但是,該公司仍未支付版權稅予旗下會員。

“我們將在11月舉行股東大會,屆時將公佈支付給演藝人的版權稅。”

音樂執照機構版權費收入

年份 大馬音樂創作人版權保護協會 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 大馬音樂演藝者權益私人有限公司 大馬唱片藝人協會 共(百萬令吉)

2004 18.105 16.593 0.133 34.831

2005 20.688 18.780 0.309 39.777

2006 22.310 18.981 0.476 41.767

2007 24.687 22.722 1.095 48.500

2008 28.268 27.624 1.545 57.437

2009 31.591 31.313 2.890 65.794

2010 35.090 34.260 2.650 72.000

2011 40.938 41.762 3.142 85.840

2012 44.447 43.009 0.250 87.706

2013 49.333 41.400 0.296 91.029

2014上半年 20.989 31.538 2.233 5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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