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沒有履行法庭判決付贍養費,應該怎么做?
⊙高小姐指出,3年前和丈夫離婚后,已申請上庭對前夫控訴要求贍養費及兒子撫養權,法庭已裁定兒子撫養權歸本身,前夫則必須每個月繳付500令吉贍養費。
她說,有關判決結果在2011年1月開始生效,根據程序,兒子必須開設一個銀行戶頭,前夫就透過該戶頭每個月匯款500令吉,贍養費必須逐年增加5%至兒子18歲為止。
她指出,前夫沒有根據判決繳付贍養費,目前就讀幼稚園的兒子每月學費,他卻負責分擔一半的費用。
“前夫每星期都會帶兒子出去,卻不願意繳付贍養費。”
她直言,雖然兒子撫養權歸本身所有,沒有限制前夫是否可探望孩子,自己是否有權阻止前夫探望孩子?前夫不肯給贍養費應該怎么做?
★林若輝律師
此事必須以庭令為依歸,高小姐必須遵守庭令的細節,才決定是否阻止讓前夫探望孩子。
高小姐可向法庭申請庭令,控訴前夫藐視法庭不依據判決,讓前夫向法庭作解釋,后果有可能被判入獄。
如果其前夫真的被判入獄,高小姐必須承擔前夫在監獄中的開銷,就好像食物、日用品等,因為這個屬私人事件的判決。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am-3.00pm
03-22896336 吉隆坡總社
06-2837923 馬六甲
06-7626316 芙蓉
07-3314130 新山
05-2433808 霹靂
09-5150150 東海岸
4.30pm-6.00pm
04-2627395 北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