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滯留法律層面 審前會議程序應普遍化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刑事律師:滯留法律層面 審前會議程序應普遍化

(吉隆坡25日訊)來自檳城的著名刑事律師拿督士旦巴南說,國內法庭數年前就刑事案推行的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rence)程序,至今仍停留在法律層面,應加以普遍化進行。



他解釋,審前會議是律師和主控官在法庭外的會面討論,討論事項包括所將傳召的證人。

“一般上,刑事案突擊審訊(trial by ambush)才是刑事法庭的議事日程。”

縮小爭議範圍



士旦巴南今早受邀在馬來西亞國際法律大會上分組會議上,主講“公平及有效率的處理法律程序”時說,審前會議是律師和主控官在法庭外的會面討論,討論事項包括所將傳召的證人。

“控辯雙方在審前會議上達致協議,將傳達給法庭,包括可能同意的認罪辯護協議(plea bargaining)。”

他補充,之后法庭將會過堂,並在案件被帶上法庭后的90天內,定下案件的審訊日期。

他指出,政府于2010及2012年修改刑事程序法典,以達到公平及有效率的處理法律程序,其中一項為推行審前會議,是由律師及主控官在法官處理過堂案件前,先對案件實質討論,縮小爭議範圍,從而加速案件的審訊。

土旦巴南認為,目前控辯雙方甚少採用此審前會議,這項原要節省時間的方法,在大馬的刑事司法中並不普遍;除非控辯雙方在處理刑事案件中推行思想革命,否則案件沒法加速審訊。

控辯雙方缺乏互信
案件爭議範圍難縮小

士旦巴南指出,由于控辯雙方之間缺乏互信,各有保留,所以無法將案件爭議範圍縮小。

“在法律程序上,律師與主控官必須在法庭案件過堂程序前,先進行審前會議,以釐清雙方對于案件的爭議,但國內控辯雙方卻難以做到這點,最主要原因是雙方存在不信任所致。”

“好像在毒品案件中,若辯方接受警方是在汽車內發現毒品,那控方只是需要證明,警方如何發現毒品,而不須再爭辯警方在何處發現毒品。”

建議設委會研究司法程序

國內著名刑事案律師納興德南建議政府設立以法律部門、總檢察署和律師公會為首的委員會,以全面研究司法程序,並擬定藍圖給予勸告,以便有效長期進行司法改革。

他說,除了司法界,此委員會甚至可讓學術界人士加入一起就各級司法制度工作,進行一個持續性、詳細和記錄研究。

“之后它可向當局提出勸告,以及擬定一個藍圖,作為適用于長期司法改革的用途。”

首場分組會議由何志昌(譯音)主持,另兩名主講人為聯邦法院法官拿督阿扎哈和上訴庭法官王南吉。

管理法官助加速法庭程序

聯邦法院法官拿督阿扎哈說,“管理法官”(Managing Judge)有效協助加速法庭程序,確保所有法官執行上頭發出的行政指令。

他說,此外,“管理法官”也有效確保每位法官的工作量獲得公平的分配。

“法官的錄音和手寫判詞(Court Recording And Transcription)也成功協助法庭清理積壓已久的案件;通過這項系統,原定一個需要長達4個星期的專利訴訟審訊,在7天內即可結束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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