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題試卷屬官方機密 轉發一次控一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洩題試卷屬官方機密 轉發一次控一罪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25日訊)無論通過什么管道,凡是轉發或洩露官方機密內容(包括洩漏的試卷)者,皆屬嚴重刑事罪行;任何人轉發或洩露官方機密,每轉發或洩露一次內容,將列一次罪名。



執業律師黃啟斌說,一旦罪名成立后多會被判坐牢,不會祇是罰款,所以,不是有錢就能解決的罪名或法律問題。

他是針對公共考試管理研究獨立委員會主席兼聯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敦查基,指任何使用WhatsApp手機應用程式轉發官方機密內容,會在官方機密法令下受對付一事,受詢時對本報這么發言。

黃啟斌說,人們經常忽略官方機密法令的存在和重要,尤其在現今科技發達的年代,人們接收訊息后,若未經仔細過目和思考就轉發給他人,是非常危險的。



公僕犯法相同刑罰

詢及在官方機密法令下,公務員知法犯法會否罪加一等時,黃律師說,該法令是一視同仁,因為洩露官方或國家機密文件或資料,足以影響社會秩序、政府行政操作,甚至對國家安全帶來威脅。

“所以,所有觸犯此法令者,無論知情或蓄意,一律會面對嚴重刑罰;尤其是公務員都有宣誓遵守官方機密,更加不應知法犯法。”

敦查基昨天透露,除了洩題是犯法行為,任何以使用WhatsApp手機應用程式轉發內容,都會在官方機密法令下受對付,因此警告公眾不要以為“這很好玩”。

“很多人不知道其實‘轉發’和‘轉載’洩漏試卷,不管是從哪得來這些內容,只要是轉發,對外公開,就是犯法。”

“很多人會說,‘我只是WhatApps罷了,又不是我偷取試卷…..’可是轉發機密文件,就是錯。”

他稱是在詮釋法律條款,提控權還是在總檢察署手上。

“不過,千萬別套我的這番話,去問總檢察署,為何不採取行動?”

敦查基認為,預測試題不會構成刑事罪。

楊映波:謹慎閱讀電郵短訊

資深律師楊映波促請民眾在接收任何電郵或手機訊息,特別是類似文件訊息時,必須謹慎閱讀內容和辨別性質。

他舉例如果收到有關軍火的訊息時,必須提高警惕,並向警方或有關當局投報,同時不要對外轉發。

他補充,凡是涉及官方機密的文件或信件,通常有部長簽名確認,或是文件或信件上蓋有“機密”SULIT”官方印章,這都是重要的“機密標誌”,人們應多留意。

官方機密法令容簡介與內容

官方機密法令是1920年官方機密條例(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 [Straits Settlements] 1920)及1920年官方機密條例(Official Secrets Enactment [Federated Malay States] 1920),在1952年合併為1952年官方機密條例。

1972年,國陣政府將半島、沙巴及砂勞越的官方機密條例合併,制訂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涵蓋範圍如下:

1. 保護官方機密。

2. 處罰諜報活動或與外國特務交易。

3. 保護O護地點]protected areas)的機密性及處罰擅闖者。

4. 強制規定舉報義務:如果有人接洽提供官方機密,必須向警方舉報。

5. 強制規定歸還官方機密之義務,無論是自願或受促(on demand)。

6. 處罰未經授權使用制服。

7. 將虛報、偽造、模仿或擁有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假文件,也為刑事罪行。

8. 允許通過授權要求無線電通訊單位製作任何訊息,截取或竊聽無線電通訊。

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也分別在1983年和1985年修訂,旨在加重諜報活動的刑罰,即重刑者可被判終生監禁,其次是擴大x方機密w義,1986年3月在國會一讀通過。

x方機密O指P任何公共服務有關]relating to any public service)單位如憲法132條款提及的任何公共服務單位、地方政府、法定機構、部長宣布屬于膠@服務漱H(person)、機構(authority)或團體(body);及戰爭期間,同盟國(ally)的政府部門。

而官方機密文件包括內閣文件、決策記錄等,及州行政議會文件、決策記錄等。

刑罰:

在1985年修訂之前,觸犯官方機密法令者不一定坐牢,直至1985年修訂后,凡是觸犯官方機密法令而被定罪,將面對至少一年的強制性監禁(mandatory imprisonment)刑罰。

第8(1)條款:任何擁有官方機密,並將它傳給他人,可被定罪。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至少1年至7年。

第8(2)條款:任何接獲官方機密,且知道官方機密之內容,可被定罪。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至少1年至7年。

若有他人索取官方機密,必須向警方投報;如果身為公務員而受別人要求提供官方機密,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其部門主管報告。否則均屬犯法,可被判監1年至5年。

任何人若作出任何行為以取得外國特務的信任,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1年至5年不等。

第12(1)條款:部長有權指示電訊公司,交出有關被發出或接收的通訊資料。

第12(2)條款:若拒?交出上述通訊資料,可被判監1年至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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