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9日訊)2006年與警方駁火及逃走的十八丁華裔漁夫,今天被高庭法官判決4項擁軍火罪名皆成立,分別被判5年監禁、7年監禁和6鞭、終身監禁,以及死刑,漁夫聞判后即要求律師尋求上訴。
被告林英忠(49歲,譯音)面對的4項控狀,曾于2012年9月19日被太平高庭法官拿督哈山判決無罪。副檢察司較后向聯邦法院上訴,聯邦法院覺得有疑點,要被告在怡保高庭出庭自辨。
承審法官拿督茲莫哈末魯茲馬,今天在怡保高庭判決副檢察司上訴得直,同時諭令此案所有證物必須保留,直到被告上訴結束為止。
有預謀開槍
首控狀指被告林英忠,2006年1月12日晚上10時至10時45分在十八丁新村,有預謀的開槍,以逃過警方追捕,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重型)第3條文(37法令),被判處死刑。
次控狀指被告在相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擁有一把點38手槍,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重型)第8條文(擁有槍械),被判監禁7年及鞭笞6下。
第3項控狀指被告在相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沒執照擁有7枚活子彈及5枚彈殼,觸犯1960年軍火法令第8條文(擁有軍火及子彈),被判監禁5年。
第4項控狀指被告在相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向華裔男子馬英福(譯音)出示槍械,造成對方害怕生命受到威脅,即死亡及受傷后,再搶走其摩哆,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重型)第4條文(37法令),被判終身監禁。
此案副檢察司為哈里斯及被告代表律師為尤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