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進院2小兄弟挨餓事件‧ 孩子未滿21歲前 須重申請公民權

(吉隆坡29日訊)國民登記局今日回應,經該局審閱后,“父進院2小兄弟挨餓”事件中,小兄弟陳志雄(9歲)和志忠(8歲)的報生紙,是在1957年生死註冊法令第13條文下登記的,因為在註冊報生時,對方無法出示父母親結婚證明。

國民登記局發表文告說,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下的表2第2章第1(a)條文,是與第3章第17條文同讀,該條文闡明,在孩子生下之前,本地男子與外國女子在沒有合法登記結婚下,其所生下的孩子,是跟隨母親的。

根據文告,至于無法申請公民權一事,小兄弟父親陳福利受促根據聯邦憲法第15A條款,在孩生未滿21歲前,前往任何一間國民登記局,為孩子重新提出申請。

今年9月23日,在“父進院2小兄弟挨餓”事件中,身世坎坷的小兄弟,原來是沒有公民權,以致他們上學時無法享有一些基本福利。

公正黨武吉丁雅區州議員王敬文說,陳福利和印尼籍妻子結婚時,並沒有到國民登記局註冊,因此生下的3名小孩都沒有公民權,幼子也已被妻子帶回印尼。

他透露,陳福利曾于2011年為兩名孩子申請公民權,卻被當局以父母不是合法夫妻為由拒絕。

王敬文答應向國民登記局跟進此事。

陳志雄和志忠,因父親車禍送院治療,無人照顧,更挨餓一整晚,被大山腳及北海治安隊獲悉后,上門把兩兄弟暫時安頓在大智講堂兒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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