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僅坐牢挨鞭 擁毒收賬員逃死罪

(麻坡30日訊)青年收賬員涉毒被控7項控狀,高庭今日宣判被告代表律師挑出合理疑點,在證據不足下,撤銷6項控狀,讓被告逃過死刑,但擁毒罪成,被判10年打10鞭。

被告葉金旺(26歲,譯音),原因涉及販毒和擁毒,被控1項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2項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2項1952年毒藥法令第30(3)項條文,其代表律師葛密星胡侖今日在代表他自辯時,成功挑起合理疑點,除了1項抵觸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的控狀外,余者全被撤銷。

高庭法官再納在宣讀判詞時指出,事發地點的公寓並非被告擁有,而且多人住過該單位,並擁有公寓鑰匙。

“被告是在接獲電話后前往公寓,沒有充足證據證明,在屋內發現的嗎啡和毒品是被告所有;但警方從被告肩包內搜到的40.66克甲安非他命證據確鑿;因此,被告擁毒罪成,被判監禁10年和10下鞭笞,刑罰從今日算起。”

法官也判處被告另2項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的罪名,早前被判3年牢獄,刑期至2015年7月的罪狀,也一併撤銷,當庭無罪釋放。

法官被告原本向法庭要求減刑,但被再拉妮副檢察司反對;再拉妮說,被告有案底,在服刑期間,無權要求減刑,反應重判,作為警惕。

被告被控于2011年10月11日凌晨1時,在蘇來曼路一所公寓內擁有40.66克甲安非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條文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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