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煽动罪是否违宪 教授案移交高庭研审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控煽动罪是否违宪 教授案移交高庭研审

(吉隆坡1日讯)地庭今日允准马大法律系教授阿兹米沙隆,要求就牴触1948年煽动法令是否违宪的申请,移交高庭研审。



地庭法官再诺拉昔裁决时指出,地庭在司法法庭法令第30(1)条文下,无权审理申请者阿兹米沙隆提出的1948年煽动法令,是否违宪课题,且此课题关连到宪法而需要厘清,因而批准此申请移交高庭审理。

他说,此案原订于本月3日过堂,将押后至11月7日过堂,而地庭主簿署将通知此申请移交高庭审理。

较早前,主控官苏海米以此案已经订下过堂日期,反对展延听审此案。



但阿兹米沙隆的辩护律师哥宾星则认为,此案最主要课题是阿兹敏米沙隆面控的煽动控罪是否违宪,所以需等待高庭厘清及作出裁决,因而地庭必须展延本月3日过堂。

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主席邱进福代表人民之声出庭旁听,而律师公会则由陈永健代表旁听。

阿兹米沙隆今日出庭面审,其律师团包括马力英迪斯及艾力保申;一批马大法律系的学生也到来,以行动支持阿兹米沙隆。

哥宾星在庭外受询时说,根据其经验,这是首宗有关煽动法令是否违宪课题,因司法法庭法令第30(1)条文无权审理而成功移交高庭研审的申请。

他说,诉辩方将于11月7日过堂时,向地庭汇报高庭的裁决及案件进展。

阿兹米沙隆是于9月17日入禀高庭,要求检讨1948年煽动法令第4(1)条文是否符合宪法,并撤销所面对的煽动控状;这也是首次1984年煽动法令的合法性受到挑战。

新闻背景
被指言论含煽动成份

阿兹米沙隆是于今年9月2日被控上庭,面对煽动法令控罪,他否认有罪,获准以5000令吉及一人保外候审。

他被指在吉隆坡警察总部罪案调查中心在2014年8月15日约中午12时30分,发现他使用的句子含有煽动成份,因而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b)条文。

交替控状指他在相同时间和地点,发表煽动性言论,抵触煽动法令第4(1)(c)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和监禁不最高3年。

他被指于今年8月14日在英文网站,发表标题为“民联受促以霹雳危机的途径加速结束雪州僵局”的言论。

阿兹米沙隆较后于9月17日,以5项理由提出1948年煽动法令是否违宪的申请,即1948年煽动法令并没有透过国会制定、宪法第10条款赋予言论自由、宪法第10(2)条款阐明只有国会能对宪法第10条款(言论自由)赋予限制的权利、煽动法令是在国家独立前的1948年制定,它是透过法律修订委员会修订成为法令,以及该法令并没有通过国会,所以它没有权利限制阿兹米沙隆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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