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煽動罪是否違憲 教授案移交高庭研審
(吉隆坡1日訊)地庭今日允准馬大法律系教授阿茲米沙隆,要求就牴觸1948年煽動法令是否違憲的申請,移交高庭研審。
地庭法官再諾拉昔裁決時指出,地庭在司法法庭法令第30(1)條文下,無權審理申請者阿茲米沙隆提出的1948年煽動法令,是否違憲課題,且此課題關連到憲法而需要釐清,因而批准此申請移交高庭審理。
他說,此案原訂于本月3日過堂,將押后至11月7日過堂,而地庭主簿署將通知此申請移交高庭審理。
較早前,主控官蘇海米以此案已經訂下過堂日期,反對展延聽審此案。
但阿茲米沙隆的辯護律師哥賓星則認為,此案最主要課題是阿茲敏米沙隆面控的煽動控罪是否違憲,所以需等待高庭釐清及作出裁決,因而地庭必須展延本月3日過堂。
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席邱進福代表人民之聲出庭旁聽,而律師公會則由陳永健代表旁聽。
阿茲米沙隆今日出庭面審,其律師團包括馬力英迪斯及艾力保申;一批馬大法律系的學生也到來,以行動支持阿茲米沙隆。
哥賓星在庭外受詢時說,根據其經驗,這是首宗有關煽動法令是否違憲課題,因司法法庭法令第30(1)條文無權審理而成功移交高庭研審的申請。
他說,訴辯方將于11月7日過堂時,向地庭匯報高庭的裁決及案件進展。
阿茲米沙隆是于9月17日入稟高庭,要求檢討1948年煽動法令第4(1)條文是否符合憲法,並撤銷所面對的煽動控狀;這也是首次1984年煽動法令的合法性受到挑戰。
新聞背景
被指言論含煽動成份
阿茲米沙隆是于今年9月2日被控上庭,面對煽動法令控罪,他否認有罪,獲准以5000令吉及一人保外候審。
他被指在吉隆坡警察總部罪案調查中心在2014年8月15日約中午12時30分,發現他使用的句子含有煽動成份,因而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4(1)(b)條文。
交替控狀指他在相同時間和地點,發表煽動性言論,抵觸煽動法令第4(1)(c)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和監禁不最高3年。
他被指于今年8月14日在英文網站,發表標題為“民聯受促以霹靂危機的途徑加速結束雪州僵局”的言論。
阿茲米沙隆較后于9月17日,以5項理由提出1948年煽動法令是否違憲的申請,即1948年煽動法令並沒有透過國會制定、憲法第10條款賦予言論自由、憲法第10(2)條款闡明只有國會能對憲法第10條款(言論自由)賦予限制的權利、煽動法令是在國家獨立前的1948年制定,它是透過法律修訂委員會修訂成為法令,以及該法令並沒有通過國會,所以它沒有權利限制阿茲米沙隆的言論自由。